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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显著性概述及其标准存在的问题
    (一)商标显著性概念概述
    许多学者都对商标显著性的概念进行了不同的界定。曾陈明汝教授认为:“商标之显著性乃为商标表彰自己商品以与他人商品相甄别之固有属性。”黄晖教授认为:“商标的显著性也叫做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具体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让消费者觉得,它应该或者实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关。”彭学龙教授将显著性界定为:商标标示商品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的属性。
    观察上述观点,各学者都从商标具备的功能的角度对显著性进行界定。从这个角度来看,显著性作为商标的固有属性,能够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
    (二)显著性标准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声音商标相关法律制定时间尚短,国内出现较多针对声音商标法律研究的成果,指出了我国声音商标注册制度中显著性标准现存的很多问题。
    第一,法律规定模糊。杨总琴与李鹏专门研究认定了声音商标的实质性要件规定。杨总琴提出商标法有关声音商标的相关规定并不清晰,也没有出台任何相应的司法解释。提出相似问题的还有蒋汝岱。王晓珮则更直接的提出,即使我国的审查及审理标准过于笼统,不足以解决在审查声音商标显著性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我国现在对于通用性声音是否可以当作商标被允许注册还在进行热烈讨论。何潇提出,声音商标的审查更应该综合考量消费者是否已经建立声音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等因素。获得显著性并不应该作为声音商标注册的唯一要件,我国《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应作出更细致的规定,禁止通用声音和功能性声音注册商标。针对这一点,李宁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判断声音标识的显著性与否,应采取多种标准并视个体情况的差异进行合理判断。
    另外还有个别学者提出的一些涉及细节的问题。比如隋晶提出声音商标审查中本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还不够。针对具体审查审理过程,王莲峰还对“长期使用”的审理效果提出了质疑,认为企业虽然很容易证明声音商标被“长期使用”,但这并不能有效地说明商标的功能得到了有效的体现。我国声音商标相关规定出台的时间尚短,故在适用中难免会出现各种“水土不服”的问题,这些学者通过法理、实际等多角度出发,确实会对推进相关法律的完善奉献出巨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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