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展览会临时保护性商标申请优先权制度
(一)国际展览会临时保护性商标申请优先权制度渊源。国际展览会行业起源于19世纪中叶在英国举办的首届世界博览会。在国际性展览会随后的发展过程中,引发了各国对工业产权给予国际性保护的关注。1883年3月6日由11个国家在巴黎外交会议通过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称《巴黎公约》)最后议定书上签字,于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约》订立了国民待遇、优先权等共同原则条款,对各类工业产权给予了最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中,对于参加国际展览会的参展商品,所给予的临时保护有如下规定:“在任何成员国领土内举办的官方或者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在展出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成员国应该依照本国法律给予临时性保护;如果在以后申请注册时要求优先权,任何成员国的主管机关可以规定其申请日期是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展览会展出之日算起。每一国家可以要求提供其认为必要的证明文件,证实展出的物品及其展出的日期”。该公约最初的成员国为11个,目前公约缔约成员国有177个国家,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二)我国商标法中商标申请优先权条款。我国商标法于1982年制定,现已经过3次修改(1993年第一次修正、2001年第二次修正、2013年第三次修正),均实行“申请在先”原则。我国商标法的制定和多次修改体现了我国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履行国际公约与国标经济接轨的需要。我国已于20世纪80年代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并于1993年加入《国际展览公约》,2001年12月11日开始,中国正式加入WTO并开始履行《TRIPS协定》。2001年商标法在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确立了商标注册优先权相关规定。
《商标法》(2001)第二十四条(《商标法》(2013)第二十五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法》(2001)第二十五条(《商标法》(2013)第二十六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我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加入了这样的优先权条款,是否动摇了我国商标“申请在先”的原则呢。实际上,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只是指计算商标申请日期上的优先,实质上还是在特殊情况下的“申请在先”原则,并不是“使用在先”的原则。恰恰是对国际展览会中展览产品使用商标的临时保护性有限期的申请日优先权,这种在展览会“使用商标”这种特殊情况,是对我国“申请在先”原则起到了很好的补充,很重要也很必要。
(三)国际展览会经济的重要性与商标保护的必要性。企业参加展览会可以直接面对目标客户、潜在客户,通过参加展览会可以及时注意到市场对企业参展产品的反响,有助企业对未来进入市场作出相对准确的决策、策略,并能进行形象展示、产品宣传与推广。企业在有限的时间内、有限的场地上,以相对较少的经费成本可以更高效地展示自己的产品与服务,甚至可以直接带来订单。由于参展的都是同行业者,展览会集中展示了行业最新技术发展情况,有利于企业把握未来发展方向。
欧洲乃展览会的发源地,1928年由多个国家共同签署的《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了它的执行机构国际展览局(InternationalExhibitions Bureau,简称BIE)及其工作职能。国际展览局的成员为缔约国政府。目前,国际展览局已从当年成立之初的31个成员国,发展到今天的91个成员国,我国于1993年加入,是第46个成员。欧洲会展行业经过了15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高度成熟的产业,目前国际大型展览场馆主要都集中在欧洲,大多数行业顶级和世界大型展会都在欧洲举办,这些展会的展出规模、参展商数量、国际参展商比例、观展人数、贸易效果及相关服务质量等均居世界领先地位。在德国,每年举办300多场的展览会,举办的展览会规模大、影响力广,不仅吸引全球各国企业参展,也能够吸引高达30%的外国专业观众看展。基于国际展览会发展历史经验与经济成效,会展行业对于促进全球贸易、促进全球经济发展以及不断促进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具有重要作用,而要保证会展行业、会展经济的发展,对在国际展览会中展出产品及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缔约国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只有这样,也才能享受到国际展览会的经济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