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利人针对“商标反向假冒侵权”行为,该如何维权
宣讲要点
众所周知,商标除了具有对商品的识别作用之外,还具有标识商品出处、承诺商品质量以及广告宣传等作用,最终目的则是使得公众乐于接受该商标所标的商品,并以此获得巨大利润。而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却造成了商品来源的混淆,阻碍了商标功能、作用的实现,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说该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反向假冒”顾名思义,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将他人合法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去除后,换成其他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的行为此行为不但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扰乱了工商部门对市场经济的正常管理,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在现实生活中,反向假冒商标的行为大体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以优质产品反向假冒不知名产品
二是反向假冒者为新企业或产品为不知名的一般商品,被反向假冒者的产品是广为相关公众所知的名牌商品。
三是反向假冒者与被反向假冒者的商品在质量、知名度上相当,但为了获取更高利润而假冒该产品。
一般来说,构成反向假冒商标侵权的行为在认定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更换的商标是他人生产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二是更换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
三是将更换商标后的商品,再次投人市场销售。
典型案例
某市甲外贸服装商店,以每套200元的价格购进本市乙服装厂生产的蓝彩蝶”牌服裝20套。购进后,外贸商店将该批服装上的“蓝彩蝶”商标拆下換成“粉蝴蝶”商标,将其在店里出售,每套880元。乙服装厂得知此事后,认为甲外貿服装店未经同意,擅自更换20套服装的“蓝彩蝶注册商标,并将更換商标后的服装重新销售,牟取暴利,其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于是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甲外貿商店停止销售该批服装,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专家评析
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5项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由此可见,案例中,甲外贸服装商店的行为就是以他人知名产品反向假冒不知名产品,而获取高额利润。甲外贸服装商店的行为完全符合商标法第57条第5项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形,因此,乙服装厂有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通过诉讼途径要求该外贸商店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第一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