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宣讲要点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商标所有人因为不知道怎样计算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常常是随便要一个数额,虽然打赢了官司却未必得到合适的赔偿,得不偿失。因此,学会如何计算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在处理商标侵权纠纷中十分重要。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法定顺序有以下几种方式。
(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来确定。
简单地说,因侵权人的侵权商品在市场上销售,使商标专用权人的商品销售量下降,其销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商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侵权人在侵权期间从每件侵权商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数额所得之积,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得利润,即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惩罚性赔偿。
这次修改的商标法还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商标法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商标使用许可费的一倍到三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5)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这里所说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所支付的用于制止侵权行为的交通费、调査费、鉴定费、适当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典型案例
王某是某公司的负责人,自从2008年开办公司以来,该公司生产的注册商标为“某某”的产品投入市场后因为产品质高价廉,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好评,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前段时间,有消费者向技术质量监督局控告王某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低劣,经过鉴定后,发现该产品不是王某公司所产。经过调查发现该质量低劣产品系某厂所生产,只是他们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王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其产品装潢使用,使得消费者误认为是王某公司的产品。由于该产品质量低下,造成产品事故频繁发生,使王某公司的信誉受到极大侵害,严重影响了王某公司“某某”产品在市场上的销量,从而导致其生产的产品大量积压,同时,王某公司的信誉受到极大侵害。为了进一步掌握某厂的侵权事实,王某公司还派人到某厂的各销售地调查取证,先后花去费用2万元。
专家评析
本案中,王某公司的“某某”商标一经注册,任何人未经过王某公司同意都无权以商标形式或者其他用途加以使用。而某厂为了经济利益,在其产品上擅自使用与王某公司相同的“某某”商标标志作为其商品装潢,目的就是为了引起大家误认是王某公司生产,而事实上也确实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这种后果。根据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某厂的行为侵犯了王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的规定,王某公司除了可以要求某厂停止侵权,并向王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因侵权而给王某公司带来的影响外,还可以要求赔偿侵犯商标专用权造成的损失。
根据商标法第63条的规定,王某公司可以要求某厂赔偿直接损失。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王某公司在调查某厂侵权过程中取证比较困难,需要支付必要的开支,所以王某公司还可以要求赔偿间接损失,对于这笔损失王某公司也可以要求某厂予以赔偿。上述两者相加之和就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索赔额。以下我们来介绍确定某厂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王某公司可以要求某厂赔偿直接损失。
王某公司的直接损失就是某厂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王某公司在被侵权期间所减少的利润。这里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某厂的销售额×某厂销售侵权商品单位利润;如果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査明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某厂的销售额×王某公司销售正常商品的平均利润率。这一方式实际上是将王某公司销售正常商品利润视为某厂的利润,适用于王某公司已知悉某厂的销售额的情况。“在被侵权期间所减少的利润”=王某公司因某厂侵权导致的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ד某某”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如果因某厂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无法得知,或者王某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一般会从某厂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长短、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考虑,最终确定300万元以下赔偿额。
(2)王某公司可以要求某厂赔像因维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即间接损失。
王某公司的间接损失是王某公司为制止某厂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这些损失应当由侵权的某厂赔偿。合理开支包括王某公司或者委托代理人对某厂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即王某公司派人到某厂的各销售地调查取证所花费的2万元。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子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
(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
(三)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
(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
(五)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六)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
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歉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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