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宣讲要点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同样会给注册商标所有造成经济损害,该行为会受到法律明文禁止和严厉的法律制裁。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最为直接的目的是为了使其侵权的商品在市场流通中误导消费者,达到扩大销量的目的。因此,为防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流入市场,法律在销售环节对商标侵权行为予以禁止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实际中,已经制造出来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像这样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对这种销售行为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
2012年,某制药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请了“正露”商标,并取得了“正露”商标所有权,将该商标用于该厂生产的药品上。前不久,该厂在某药店看到了名为“仁和正露”的药品,该“仁和正露”商标文字的设计、排列和自己的“正露”商标是一样的,并且在商品的外包装装潢上仁和、正露分为两行,“仁和”二宇很小,将“正露”二字突出,一般人不仔细辨别会将两种药品认为是同一种药品。由于在该商品上没有生产厂家,某制药厂找不到生产该药的厂家。于是某制药厂要求某药店向自己提供该药的提供方,但是某药店拒绝提供,其行为使得某制药厂的正当权益无法得到维护。虽然某制药厂不知道某药店的这种行为侵犯自己什么权益,但是知道某药店的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
专家评析
本案中,某药店销售的商品属于侵权商品。某制药厂的“正露”商标一经注册,任何人未经某制药厂同意都无权当作商标加以使用。而“仁和正露”的生产厂家在与某制药厂相同的产品上使用与某制药厂“正露”商标文字的设计、排列一样的标识,商品的外包装装潢上仁和、正露分为两行,“仁和”二字很小,将“正露”二字突出,消费者购买时自然会称之为“正露”,而很难称之为“仁和正露”,可以认为“仁和正露”的使用易造成消费者误认,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的规定,该行为侵犯了某制药厂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仁和正露”药品就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其次,某药店销售侵犯某制药厂商标权的商品属于侵权行为,某制药可以向其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3)项的规定,某药店销售侵犯某制药厂商品专用权的“仁和正露”药品,其行为也属于侵犯某制药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既然有侵权行为,那么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的规定,某制药厂可以要求某药店承担停止销售侵权商品、销毁侵权商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七十七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