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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维视野下的地理标志商标保护路径选择
    POST TIME:2021-10-23 11:14
    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目前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做法的差异是很大的,拥有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专门法保护和商标法保护等多种法律模式,存在着独立权利保护和商标权保护两种不同“设权”路径。这些不同保护路径,并不存在高下、优劣之分,关键在于契合本国实际。这些不同保护做法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但同时,他们并不能为我国选择合适的保护模式提供可照搬的经验。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的重塑,还需要从本国国情出发,充分考虑自身实际,总结已经积累的成熟经验,理性选择最适宜的法律模式。
    从我国的现实国情来看,首先,在国家立法层面,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已在第123条明确把地理标志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畴,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由此已有统一上位法依托。尽管说,《民法总则》并没有指明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地理标志具体应如何保护,但其至少为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方向性指引,即应当回归民事权利(“私权”)保护这一基本路径。其次,在实践层面,从目前地理标志注册登记数量,(49)以及现已发生的地理标志民事侵权及行政纠纷等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制度尽管还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研究完善,但不可忽视的是,商标法律制度早已成为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中流砥柱。可以说,这既是市场的选择,也是产业的希望和依托。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完善,包括对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的重新定位,应当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充分尊重市场的选择,遵循产业发展的具体实际。
    从法理上讲,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市场识别符号,作为一种商品来源识别标志,与普通商标类似,也属于商业标记类知识产权客体。本质上,地理标志仍然是一种特殊的商标。只不过,相比普通商标(包括普通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地理标志所识别的商品比较特殊,即该商品应具有可归因于产地自然人文环境的独特品质特色。由此而言,地理标志虽然具有自身的独特性,但同时也具有商标的共性特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在强调其个性的同时,还需要兼顾其作为一种识别特定商品的特定来源的商标之共性,秉持商标保护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所以,不论是否为其提供专门法保护,地理标志的保护都是离不开商标法的。从域外经验来看,欧盟、瑞士、日本等地区和国家的实际做法即可充分说明这一点。
    从法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还需要充分考虑制度重塑之成本-收益交换的优选方案。(50)实践已证明,我国现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尤其是目前居于主导地位的商标法律制度对地理标志保护是切实可行的。鉴于此,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完善,关键还在于如何对现有相关制度存在的冲突和疏漏之处做进一步理顺和修补、协调和整合,使之变得更加完善和体系化,而没有必要额外再高成本地从国家层面单独构造一套地理标志保护专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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