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客体的现象学分析
为了论证意义的客观性,根据不同的意识活动,胡塞尔将符号划分为指号(Indication)和表述(Express)。每个符号都指称某种对象,并非都表达客观的意义或含义(Meaning)。在人的意识活动中,指号仅引发一种动机或推测,人们根据指号推测某一对象或事态的存在。这种推测属于个体心理的主观联想,并不具有客观含义,这就是指号的指示功能。胡塞尔认为:“某人现时地(aktuell)知晓一些对象或事态的存在,这些对象或事态在下列意义上为此人指示了另一些对象或事态的存在;他把对一些事物存在的信念体验为一种动机,即信仰或推测另一些事实存在的动机(而且是一种不明晰的动机)。”29显然,商标本质上属于基于心理联想的指号范畴,具有指示功能。商标保护是法律对符号心理功能的承认。如果人们确实依靠符号生活,那么人们也是依靠符号购买商品。30
商标是指号型智力成果,商标标记不但作为指号具有指示功能,而且是具有客观含义的表述。换而言之,商业标记体现了指号和表述的复合形态。所谓表述,通过意向行为具有意指客观含义的功能。虽然意指功能和指示功能都指称某种对象,但是在人的意识活动中,意指功能不是引发推测某种对象存在的动机,而是表达了一定的客观含义,人们在意识活动中同时体验着表述以及其意指的含义。以“Apple”为例,如果将它作为表述,除了体验到“Apple”这一符号,我还表达了苹果的含义,我的交流对象同样体验到了苹果的含义。即便交流对象不清楚苹果的含义,但是他至少理解我通过“Apple”的符号表达了某种其所不知道的含义。如果将它作为指号,我仅仅指示了某种手机的商品来源,我的交流对象仅联想到这种商品来源,而不是苹果的含义。如果事先不知道“Apple”的符号与商品的关联,他在意识活动中就不可能具有联想的动机,而会从表述层面体验到苹果的含义。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8 条,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是商标标志的基本要素,同时,它们也是具有基本含义的表达,这些要素组成的商标就不可能是仅发挥指示功能的纯粹指号。暗示性商标和描述性商标具有客观含义自不必多言,比如“联想”和“五粮液”就是如此,即便臆造性商标,同样具有最低限度的含义。“海尔”和“华为”固然属于臆造性商标,但是“海尔”和“华为”却是具有含义的汉字,“海尔”和“华为”的词汇至少会引起人们对其含义的某种猜测或联想。此外,商标标记的指号形态和表述形态存在相互转化的可能。任何意义不可能是词语所固有的,因为意义是社会话语的产物。31 一方面,商标标记可以从指号形态演变为表述形态,例如,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9 条,注册商标一旦成为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就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另一方面,商标标记可以在表述形态之外衍生出指号形态,例如,在获得第二含义的情况下,描述性商标可以成为注册商标。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要件,即商标需要指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显著性旨在维护商标的指号形态,防止商标标记完全沦为对商品的客观表述,使消费者在体验商标标记时丧失联想商品来源的动机。以显著性为基础的指示功能使商标与商品保持了外在的联想关系,这不同于向消费者表达商品状态的客观含义。Economides 教授认为:“商标不是通过分析形式将信息传递给消费者,例如尺码说明或者成分列表,而是一种概要形式,即让消费者能够识别特殊的商品特征组合的符号。”32所谓分析形式就属于对商品状况的客观表述,概要形式则只能引起人们对商品状况的主观推测。描述性商标的第二含义并不是笔者于本文中所称的客观含义,恰恰相反,它意味着商标标记出现了独立于表述形态的指号形态,即在商标标记的客观含义之外,消费者具有了联想商品来源的主观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