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体系同一性理论构建的意识活动视角
仅指出知识产权的客体形态有赖于客体来源,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如何超越客体来源和客体形态的视角,即人的理性思维如何决定知识产权客体的形态,也就是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客体在人的思维活动中有何种不同的表现。虽然符号说对知识产权体系同一性的解释力尚显不足,但是它在相当程度上成功论证了商标权体系的同一性。从表面上讲,商标作为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属于日常生活中的典型符号,符号说切合了人们对商标的直观认识。
从根本上讲,符号说对商标权制度的解释力源于符号说的视角选择,即符号被视为人的思维活动。卡西尔认为:“符号化的思维和符号化的行为是人类生活中富于代表性的特征,并且人类文化的全部发展都依赖于这些条件。”27皮尔士的三元符号模式有助于解释普通商标,索绪尔的二元符号模式则适合解释驰名商标。28 即便如此,笔者于本文中没有以符号学作为知识产权体系同一性理论的基础,没有把人的理性思维视为人的符号活动,而是采用胡塞尔的意义理论,将人的理性思维直接视为人的意识活动。其实,符号学同样是对意义理论的分析,却以心理认知为基础。
对于商标来说,符号学与心理学分析不过是同一种研究方法的不同表述。然而,智力成果与商业标记的差异较大,前者本质上属于对思想的表述,具有客观性,已经超出个体的心理活动。相比之下,胡塞尔以意向性为核心的意义理论更具解释力。更重要的是,当前的符号说仍然属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概念分类,没有真正揭示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关联性。笔者于本文中将人的理性思维直接视为人的意识活动,根据不同的意识活动揭示知识产权客体的差异和关联,试图对知识产权进行类型化分析,进而构建知识产权动态体系。所谓知识产权的类型化,不是通过构成要件明确知识产权的类型。笔者虽然将知识产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却注重具体知识产权内部以及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之间的关联分析,强调类型划分的过渡性特征。
与符号学相比,胡塞尔的意义理论以人的意识活动为基础,强调意识活动的行为构造了意识活动的对象,这符合个体对知识产权客体具有积极主动的塑造作用的客观情况。此外,胡塞尔的意义理论虽以符号为起点,但是采用层层推进的方法揭示不同符号的发生结构。因此,以胡塞尔意义理论为视角的知识产权类型化分析,显然有助于构建连贯的知识产权动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