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技术转移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16年公布的统计数据,我国商标申请数量居全球第一,但96%的申请人只愿意在国内注册,仅有4%的申请人在国外注册。由此可见,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5],其可能导致的最终结果不仅是维权成本高、维权困难,甚至会损害商标的知名度,降低该品牌的市场占有率。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的原因如下:一是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特征,除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等规范文件外,一国的知识产权仅在本国适用。而截至目前,由于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不尽相同,要想在国外注册或维权需要了解当地法律法规。很多企业认为这项工作过于繁冗,以致疏忽了知识产权保护。二是由于我国没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盗版和“山寨”很少受到法律的严厉惩戒,违法者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并导致企业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十分薄弱。
2.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
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由于经济水平和科技创新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知识产权保护法也存在差异。以俄罗斯和新加坡为例,他们在与国外企业合作时,首先要对专利权归属进行商议,不管是合作之后将专利权收回,还是达到一定的年限后不收回,都将在此协定以下完成合作内容。而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晚、底子薄、发展慢,有很多相关的政策制度都是模仿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而没有结合国情。我国企业在技术跨境转移过程中产生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再则,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崛起,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更需要立法机构与时俱进,将知识产权保护法切实与我国国情相结合。
3.知识产权保护的自主创新能力不强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1日发布的《2018年中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评价》数据,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良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逐步提升,但与其他知识产权强国相比仍具有规模大、收益小、数量多、质量低等特点。也就是说,我国是知识产权大国,但还不是知识产权强国。尽管我国近年来专利商标的申请数量不断提升,已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但质量却不尽如人意。有些企业为了快速获得高额利润,往往选择模仿其他国家的产品和技术。这种“模仿创新”的后果之一就是可能会引起别国的知识产权诉讼,使企业发展陷入被动。在我国强调自主创新的大环境下,一些企业逐步将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创新作为战略重点,但由于时间还不够长、力度还不够大,加之前期的知识积累不够,所以目前的知识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强。
4.知识产权保护的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尽管近年来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但保护力度和保护效果都还不够。一是我国政府对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大。二是在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缺乏专门机构和法律支持。例如,当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发生诉讼纠纷时,由于维权成本高、维权周期长,加上对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的了解程度有限,往往容易造成国内企业“维权难”的困境。三是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沟通和合作程度还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企业顺利“走出去”造成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