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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境技术转移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1.1 知识产权的范围和界定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3条第2款定义,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以下8种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从客体的权利上看,它们分别对应的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2]。
    1.2 跨境技术转移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现状
    我国自2008年实施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以来,专利制度得以不断发展和完善,主要成就如下:①建立知识产权法制体系,并逐步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有法可依;②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措施,不断提升政府执法水平;③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往日益增多,国际影响力逐渐增强;④知识产权拥有量实现快速增长。
    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告指出,我国2018年的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良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知识产权申请流程简化、费用降低。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缩短至6个月,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10%,全年累计减免专利费用58.6亿元。②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办案7.7万件,同比增长15.9%;查处商标违法案件3.1万件,案值5.5亿元。③知识产权申请数量增加。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60.2万件,同比增长18.1%,PCT国际专利申请受理量5.5万件,同比增长9.0%。国内有效商标注册量达到1 804.9万件,同比增长32.8%。
    1.3 跨境技术转移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现状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呈现落后性、两极性和不稳定性。根据国际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2018年,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17个国家被授予的专利数量为3299件,同比增长10.6%。沿线的49个国家在我国的专利授权和申请数分别为1.487 7万件和2.229万件,同比分别增长7.8%和4.9%。尽管沿线国家专利授权和申请数量增幅较大,但由于经济较为落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在世界范围内,“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指数都相对较低。此外,由于“一带一路”倡议涉及的主体众多,而且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之间也有合作,由西方国家主导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会对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产生冲击。
    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之间主要设有东盟知识产权合作组织、欧亚专利组织和欧洲专利组织这三个区域性的知识产权组织。这三个组织的目的、作用、内容都不相同,成立背景和参与国也不相同。这三个组织还具有地域针对性,对于在本区域内发生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纠纷问题有很好的解决办法,但跨区域、跨国别时则没有一个通行的法令。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无法解决争端,就会产生矛盾和对立,不利于“一带一路”的跨区域合作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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