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的保护研究
(一)加强声音商标反淡化保护
混淆直接侵害商标权,混淆理论保护的是商标的可识别性;而淡化更像是温水煮青蛙,淡化理论要保护的是驰名商标的无形价值。我国《商标法》一直以来都是以商标混淆理论为基础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因此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优秀立法经验,重视反淡化理论在我国商标法体系中的体现,明确商标淡化的内涵、淡化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责任分配等要素。同时将商标淡化理论与商标混淆理论放在同一重要的位置,从这两方面出发建构更为完整的驰名商标保护体系。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有我国法院对于一些虽不至于产生混淆但损害传统驰名商标商誉的商标侵权行为同样予以禁止,但笔者以为,我国现在虽然未有现实案例,但在未来的发展中,驰名声音商标也会像传统商标一样面临被淡化的风险,需要加强反淡化保护,对可能造成声音商标识别性降低和价值贬损的行为予以规制。
(二)允许防御声音商标和联合声音商标的注册
我国目前驰名商标被仿冒、抄袭、搭便车现象严重,不少无良竞争者注册一些非常近似商标的方式,导致消费者不能正确辨认,从而损害驰名商标商誉。虽然不少驰名商标持有者已经意识到此种风险并开始预先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7]但由于我国商标法尚无明确规定,导致此种操作在实践中存在法律和经济成本的双重风险,[8]并且我国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还明确了商标的使用义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笔者私以为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注册的事先预防手段的效果要明显优于驰名商标所有人基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事后救济渠道。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也并非毫无意义,商标使用义务的存在很大程度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浪费与知名企业的垄断,因此需要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事实上,我国商标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对商标权人的这种做法也并未完全禁止。
我国已有部分传统商标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注册成功的实例,笔者以为我国商标法律体系在未来的发展中也应为驰名声音商标持有者大开法律上的方便之门,为驰名声音商标持有人提供正当的法律保障与事先预防权利侵害的可能性,可以在下阶段的完善中借鉴国外经验,比如严格规定申请防御声音商标和联合声音商标的具体标准、续展的严格条件等,还可以将防御声音商标和联合声音商标作为第四十九条的例外情形,既为联合商标和防卫商标的注册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又防止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滥用,对社会资源的分配利用与商标持有人的个体合法权益加以平衡。
(三)加强声音商标持有人权利意识
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在现实中多发。市场经济下,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可能是万无一失的。驰名声音商标持有人应首先加强对自己所持有的商标的保护意识与相关侵权行为的防范意识。积极关注和监控市场经济下自身驰名声音商标的使用情况,一旦发现比如复制仿冒行为等侵权行为应积极主动地捍卫自己的权利。
商标权利人的权利意识还表现在国内和国外都对商标进行注册,以防止商标恶意抢注现象的发生。[9]声音商标持有人在某个地域范围内取得注册商标后,还应该在其他国家或地域积极地进行商标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自己的权利意识对于打击各类商标侵权行为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同时,由于市场经济竞争激烈、驰名商标也表现出一定的动态性,驰名声音商标所有人应注重维持驰名声音商标的公众知名度以及保护持有商标的显著性,防止其被混淆与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