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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声音商标近似相关问题的判断标准
    1.完善声音商标近似的判断。在声音商标不断发展的未来,其也会像传统商标一样面临被复制、模仿的侵权行为。因此我国声音商标保护制度在下一步的发展中有必要完善声音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我国《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对于传统商标的近似判断原则可概括如下:(1)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判定;(2)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3)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4)整体比较和局部重点部分比较。因此声音商标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上述判断标准,只不过在适用的时候要注意声音商标的特殊性与灵活性。我国现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于声音商标相同、近似判断的规定仍是过于笼统和原则化,所以我国商标法律体系在下一步的发展中应该制定针对声音商标近似的特殊判断规则,比如从考察声音本身的长度、形式、特点、节奏、音调等方面为声音商标的近似判断提供具体审查判断时所需要考量的因素指引。虽然在对于声音商标相同、近似的判断上,仍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5]但是在有些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需要聘请专业人员,以取得更为客观准确的审查结果。同时,一般公众通过自己的听觉系统感知声音和识别商标,声音商标近似的判断应该采用整体判断标准,把相关消费者对于声音商标的整体感受应当作为重要的考虑因素,[6]进而判断其是否具有引起相关混淆或者说误认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可能性。由于声音商标的特殊性,我国声音商标的相似性判断还应结合其所指示的商品或服务性质、种类等因素,对其范围及其注意程度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另外,声音商标在很多时候也并非独立存在,还附带了一些广告语,在进行商标近似和混淆可能性判断时也可以一并参考。
    2.攀附驰名商标商誉的故意认定。在以往传统可视性商标的侵权案例中,有侵权行为人以自己已注明相关文字说明其与驰名商标无关的主张自己并未侵权,但法院在审判中并未采纳此种观点。如在黄守迎等与路易威登马利蒂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一案中,法院就认为附加说明文字的行为并不能阻断使用类似商标的违法性。本案异议商标持有人黄守迎在网站、产品包装、合同和宣传册中均标明了与“LVMH集团”不存在任何关联的字样,此举表面上看,黄守迎主观上并无攀附路易威登集团的商誉,并且意在将自己的商品与其相区分。但深究其行为背后的深意,实乃此地无银,此举恰好反映出黄守迎自己其实深刻地知晓在先商标的知名,自己持有的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会在很大程度上误导公众,造成混淆。再加之上述区别文字其实在实际市场投放中文字字体很小,不易辨识,相关公众仍难以区分路易威登家族和路易威登马利蒂之间的关系,更加佐证黄守迎意在攀附在先驰名商标的主观恶意。而且从反面假设,如果要借助附加的注明文字才能让公众区分两者,恰好也说明了被异议商标的本身是会导致公众混淆与误认而不应被注册的。而对于声音商标而言,一般而言,行为人无法像传统视觉商标那样作出那样的解释说明,但是如果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行为人在类似声音商标结束的最后也以声音的形式作出如上的说明,是否也应该被认定为侵权,笔者以为因为声音商标不像传统可视化商标那样直观,此问题的答案视个案情况不同而不同。如果声音最后将两个商标的关系解释得清楚明白,并且紧跟声音商标本身,即使有此地无银的嫌疑,也不应该认定为侵权;但如果提示声音与原声音商标之间存在间隔,或者提示说明仍然模棱两可,仍有让相关公众误认的可能,则行为人还是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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