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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对象是知识
    在知识产权法上,知识应当是一种符号组合,由各种各样的符号元素组合而成。这里需要厘清符号元素、符号系统、符号组合等概念。符号元素,即单个符号,包括色彩、线条、字母、字符、词素等。符号元素是构成符号系统和符号组合的基本单位,符号元素也是最小的意义单位。比如,在语言中,词就是具有意义的最小单位,语言的元素就是词。
    符号系统。由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符号元素,按照一定秩序和内部联系结合而成的体系,包括语言符号系统、文字符号系统、建筑符号系统等等。一般情况下,符号元素只有处于符号系统中才能够发挥表征和意指作用,一旦离开符号系统则失去了意指功能,不同的符号系统之间的转换往往需要经过一定的“翻译”。
    符号组合是个体将符号元素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进行编排而形成的符号串或符号链。符号组合具有个体性,也就是说,不管是一幅绘画,还是一部小说、一尊雕塑、一首歌曲,这些均可以为个体创造的产物,体现个体的意志、精神、能力和价值取向,具有鲜明的个体特征。
    符号元素、符号系统是一种公共产品,因而并非知识产权之对象。这一点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说明:一是从符号元素和符号系统产生来看,任何人都不能任意地创造一个符号元素或改动符号系统;二是从符号元素和符号系统的发展变化来看,任一符号系统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符号系统的变迁难以为个体所支配,是社会各种合力作用的结果。而符号组合是个体创造的成果,往往可以确定符号组合的创造者,有可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对象。
    基于实证视角,作品、商标和发明也均为符号组合,是由个体将特定符号系统中的符号元素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排列组合而成。比如,就作品而言,不管是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电影作品、摄影作品还是口述作品,实际上都是由语言、文字、色彩、线条、声音等各种符号元素通过技术编码或美学编码方式形成的符号组合。就商标而言,同样是一种符号组合,是一种知识。由文字、图形、线条、色彩、声音等符号元素构成。其中,文字商标由少量的文字、字母构成,复杂的文字组合一般不能用作商标。图形商标由线条、色彩等符号元素组成,绘画往往也可以直接用作商标。数字商标由数字组合而成,数字本身也属于符号元素。任何商标,均由各种符号元素构成,均为符号组合。发明作为一种技术方案,存在于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摘要等资料中。无疑,这些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摘要等均为符号之组合,由各种文字符号、数字符号、图形符号等组合而成。在专利制度演变过程中,专利产品曾经是专利权的对象。比如,1474年威尼斯专利法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机械装置(专利产品)可以获得专利权。但从1852年开始,英国颁布《专利法修改法令》,明确要求发明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需要提交专利说明书,说明书将予以公布。从此,发明彻底成为以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方式存在的符号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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