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客体是知识功能
功能即使用价值或效用,是事物具有的满足人们某种需要、实现某种功用的性质。“‘功能’这个词被广泛地用来表示一个事物的那种普遍被认识到的用处或效用,或者被用来指代一个行动的某个被正常期待的效果”。知识是一种符号组合,符号具有各种功能。法国符号学家皮埃尔?吉罗认为符号的功能是靠信息来传播观念,他根据信息和它所指对象的关系,列举了6种符号功能,包括指代功能、情感功能、指令功能、美学功能、交流功能、元语言功能。在工业设计学上,符号功能分为两种:一是实用功能,也就是信息传递功能;二是美学功能,也就是符号的情感体验功能。日本学者池上嘉彦认为,符号功能包括“实用的功能”与“美的功能”两种。在知识产权法上,可以把知识的功能区分为精神功能和实用功能两种。其中:精神功能可以再区分为信息功能和审美功能,前者是主体获得了信息指导,而后者则是获得了审美享受。不管哪一种方式,都是表现为主观精神状态的改进;而实用功能则是知识对生活的实践意义,意味着运用知识解决各种实际问题,获得各种实际利益。
作品具有精神功能。作品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文艺作品、科学作品和事实作品。其中,文艺作品是形象思维的产物。举凡各种诗歌、绘画、雕塑、戏剧、小说、散文、电影等均属于文艺作品,其作用在于给人以审美享受。科学作品是抽象思维的产物,通过各种论点、论据形成的论证逻辑表达特定思想观点,其作用在于给人以理性的启迪。事实作品包括地图、通讯录、旅游指南、菜谱等,其目的在于提供信息指引。
发明具有的是一种实用的技术功能,发明的目的在于解决具体的社会生产实践问题,或是制造新产品,或是提高生产效率,或是降低能耗。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等之所以不能够授予专利权,主要就是因为其只具有精神功能,代表着人类对于自然规律认识的深化,不能够产生实用的技术功能。另外,发明的实用性要求也就是考量其是否能够具有技术功能,解决实际的技术问题。
综上,通过对象客体的区分,可以确定知识是各种知识产权共同的对象,作品、商标、发明分别是具有不同功能的知识。“科学事业与众不同的目的是提供可靠地得到支持的系统说明”。这样,就可以找到各种知识产权对象共同的上位属概念,并且明晰其种差,从而为建构科学的知识产权理论体系奠定必要的基础。
综上,知识产权对象就是各种知识,包括作品、商标、发明等等,而知识产权客体就是知识的功能,其中,著作权客体就是作品的精神功能,商标权的客体就是商标的实用销售功能,而专利权的客体就是发明的实用技术功能。显然,二者之间存在的是皮和毛的关系,知识是“皮”,知识功能是“毛”。知识产权对象和客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也有着显著的区别,需要加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