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体系同一性理论应当回归客体非物质性的逻辑起点
尽管有形财产权同样采用概念论证方法,但是由于有体物具有直接源于现实世界的客观性优势,有形财产权具有天然的体系同一性,而这恰恰被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理论忽视了。知识产权客体与有体物的客体形态差异,决定了知识产权体系同一性理论应该回归客体之非物质性的逻辑起点。
康德认为:“作为我的意志选择的外在对象只有三种:(1)一种具有形体的外在于我的物;(2)别人去履行一种特殊行为的自由意志;(3)别人与我的关系中,他所处的状态。”意志对象理论奠定了五编制民法体系的基础,其中物权(具有形体的外在于我的物)和债权(别人去履行一种特殊行为的自由意志)构成了学说汇纂体系的核心,这是概念论证方法的典型表现。在概念论证方法下,物权和债权虽是具体民事权利的概念标签,却获得优于后者的体系地位。它根据权利客体认定民事权利的性质,进而确定民事权利的体系位置,最后以其体系安排决定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例如,通过考察某一客体属于物或行为,认定民事权利是物权或者债权,从而判断权利效力的绝对性或相对性。因为物和行为在事实的第一性层面上是二元对立的,物权和债权自然在法的第二性上缺乏转化的途径,所以它很难应对债权物权化、物权债权化现象。既然有形财产权体系同样是基于权利客体的概念分类体系,为什么它不需要面对体系同一性问题,后者却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十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其关键就是知识产权客体与有体物的形态差异,即非物质性与物质性的差异。梅迪库斯曾言:“生活世界是一个连续统一体,而我们正是从一个连续统一体中取出一部分来,对其进行法律观察。”有体物直接源于生活世界,具有客观性和个别性,物质性决定了有体物的客体形态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作为连续统一体的生活世界赋予有形财产权以天然的体系同一性。
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根本特征,但是作为否定性概念,它没有从正面表述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特征。如果从正面表述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知识产权客体本质上是体现其物质载体之共同特征的抽象概念,具有主观性和普遍性的本质特征。首先,知识产权客体具有主观性,这有别于有体物的客观性。观念是无形的,它们存在于人类的思想和作品之中。主观性特征区分了知识产权客体与其物质载体,所以必须将无形财产权与有形财产权区分开来,必须将智力成果与体现智力成果的有形物区别开来。其次,知识产权客体具有普遍性,这有别于有体物的个别性。所谓普遍性,是指知识产权客体体现了物质载体的共同性特征。这说明知识产权客体虽然独立于物质载体,却必须通过物质载体表现出来。例如,商标必须使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作品必须能够固定于特定介质,具有可复制性;专利必须具有实用性特征,能够解决具体的技术性问题。
总之,不同于有体物的客观性和个别性,非物质性意味着知识产权客体具有普遍性和主观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客体属于人为选择的结果,缺乏有体物之于人的独立性。客体的非物质性构成了知识产权体系同一性问题的根源,也是构建知识产权体系同一性理论的逻辑起点。传统知识产权理论忽视客体的非物质性特征,采用有形财产权的思维方式,从而没有准确理解体系同一性理论的逻辑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