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权利客体为基础的传统知识产权体系同一性理论
知识产权法经历了从创新到对象的变革,并采用现代民法的权利思维,所以知识产权体系同一性理论立足于权利客体是合理的。智力成果说是知识产权客体理论的通说,却难以容纳商业标志、邻接权客体等非创造性客体,由此出现了智力成果和商业标志的二分法。与此同时,在反思智力成果的基础上,信息说、信号说、形式说、符号说、知识产品说等知识产权客体学说,从客体来源视角转向客体形态视角,试图在概念内涵层面上周延地统摄商标、作品、发明、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客体。这些学说不但采用了以有体物为基础的有形财产权思维,而且具有十分明显的体系目的,注重阐释知识产权体系的同一性。
首先,诸多知识产权客体学说从客体来源视角转向客体形态视角,并采用了以有体物为基础的有形财产权思维。在反思智力成果说的基础上,学者们意识到客体形态对于权利理论的重要性。法律制度的设计只关心财产的形态以及由此决定的行为方式,而财产的形成过程没有必要被引入概念之中。由于整体形态的人格不能成为民事客体,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都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人格权只是它们的类型标签。反观所有权,基于有体物在客体形态上的天然确定性,所有权成为了单一的民事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都不具有独立性,只是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在从客体来源视角转向客体形态视角时,有形财产权思维深刻影响了知识产权理论。例如,在智力成果被视为“物性”或“实体性”无体物的基础上,有的学者认为智力财产所有人行使的是智力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
其次,诸多知识产权客体学说具有十分明显的体系目的,注重阐释知识产权体系同一性。在知识产权发展的早期,智力劳动便具有十分重要的体系意义。谢尔曼认为:“与法律对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区分同时发生的是,智力劳动开始被人看作是联系各种授予无体物以财产权的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纽带。”通过智力劳动的中介作用,知识产权范围逐渐扩展到类似领域,并且延续至今。随着知识产权的日益庞大,商业标志、邻接权客体等非创造性客体不断增多,客体来源视角下的智力劳动和智力成果概念的解释力逐渐捉襟见肘。基于此,客体形态视角下的诸多学说十分注重阐释知识产权体系的同一性,并主要采用了两种不同的阐释路径。一种是客体形态演绎路径,即从某一上位概念演绎出物质性的有体物和非物质性的知识产权客体。张勤教授认为:“构成世界的最基本的事物是物质、能量与信息……知识产权客体的上位事物显然不可能是物质(质量),也不可能是能量,剩下的就是信息了。”另一种是客体形态归纳路径,即以知识产权客体的分类为基础归纳出某一上位概念。基于商业标记与智力成果的二元划分,李琛教授归纳出了“符号”这一上位概念,并认为商业标记发挥符号指代功能,智力成果发挥符号创生功能。
以权利客体为基础阐释知识产权体系同一性,的确值得赞同。它既印证了知识产权法从创新到对象的变革,从客体来源到客体形态的转向,又符合现代私法的权利范式,“私权客体是私权主体的指向和私权的载体,是构建私权体系的基础和实现私权一体化的支点”。遗憾的是,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理论不足以成为充分阐释知识产权体系同一性的支点,所以知识产权体系同一性理论的构建应当以反思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理论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