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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的客体与载体
    著作权意义上的载体指的是各种能够承载作者创作作品内涵的、具有外在表现的实物,而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严格意义上是智力成果,是一种具有抽象性、可重复性利用的知识,在判断作者创作出来的作品是否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必须将智力成果附着在具有外在表现性、可复制的物体上,才能判断作品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才能判断是否被纳入到著作权保护客体的范围之内。这种承载作品的外在的、可以被复制的物体就是著作权客体的载体,载体对于著作权客体具有重要意义。
    虽然著作权客体与载体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但是两者之间还是有如下区别:
    1.著作权客体与载体之间存在可分离性。由于著作权客体与载体具有复合性,但是载体又不能等同于著作权客体,故区别著作权客体和载体有助于判定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在著作权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当一部作品被创作完成,表达作品和承载作品的内容的载体通常会成为著作权客体。当这一部作品被复制、传播时,如果传播者或复制者取得了作者的授权,那么各个复制品既是载体,又可以视为著作权的客体,载体和著作权客体存在同一性;但是如果传播者和复制者没有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即便是他将原作品进行百分百复制,与原件一致,那么复制品也仅仅只能被视为载体,而不能被视为著作权的客体,因为没有经过著作权人授权,擅自进行复制是侵权行为,其复制品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此时著作权客体和载体两者分离。
    2.著作权客体与载体间并不同时产生。前已述及,著作权的客体有多种表现形式,有些著作权客体须具有可以承载的实物形态,才能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但是有些著作权客体不需要外在的、可视的实物形态的载体,如没有文字脚本的曲艺作品,它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载体,但是曲艺作品一经创作后,即成为著作权的客体,这说明了著作权的客体和载体并不同时存在。
    3.著作权客体与载体并不同时消灭。著作权客体是著作权法确定的权利保护对象,在权利没有消失之前,著作权客体将会一直存在,而著作权的载体由于是实物形态,将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外界因素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客体会发生和载体不同时消灭的现象。如印刷出版小说的实物,如实体书遗失、损毁后,仅仅只是小说的载体消失了,并不代表作为著作权客体的小说消灭,反而在小说创作后的50年内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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