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保护客体例外
著作权源于对作品独创性过程中所蕴含的智力活动进行保护而设定,从著作权诞生到现在,著作权客体的内涵与外延不断发展,将众多种类和表现各异的作品纳入到著作权客体范围之内,以适应社会不断出现新的作品创作需要。但是,出于社会发展和维护公序良俗的需要,各国著作权法将一部分作品排除在著作权保护客体的范围之外,以我国为例,主要有如下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本质上来看,上述作品都是智力劳动成果,属于作品的范畴,但是从其作者的身份和所表达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意志来看,或从作品所使用的目的来看,不能将其限制在著作权保护客体范畴之内,否则将会影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此,上述官方文件和官方译文不享有著作权。
2.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是指具有时效性的单纯事实消息。时事新闻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传播给广大公民,鉴于其所负有的主要作用是宣传、通告已发生的事实.就应该允许每个公民对其自由使用.阂此,时事新闻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保护。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是人类在发展过程中所概括出来的规律,是全体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结晶,是社会的共同财富,不能被授予专用权,也就不能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保护。
4.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著作权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各国在此过程中,会根据本国立法的历史渊源和立法习惯,以及国家政权统治的需要,将一部分作品列为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从而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其主要作品种类集中在反对国家政权、宣扬反人类反社会或淫秽暴力的作品等。
5.超出了著作权法保护地域和期限的作品
著作权是具有地域和时效的权利,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客体.也受到了地域和时效性的限制,当作品的著作权超出了保护地域和期限时,作品不被著作权法所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