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客体概念
著作权客体,即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一般是指作者创作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works),亦称著作,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前提条件,但有形复制并不一定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条件。
对于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国际公约和各国著作权立法对其称渭并不相同:《世界版权公约》称之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伯尔尼公约》称之为“文学和艺术作品”,有的国家称之为“智力作品”或“智力创作”。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应该具有以下条件:首先,作品须具有独创性,作品的独创性表达的是作品是作者白己创作完成的,而不是剽窃、抄袭他人的成果,独创性应着重体现于作品的表现形式上,并不排斥由不同的人对同一主题、同一思想进行不同形式的创作;同时,作品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次,作品须具有特定性,即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范围内的创作,对于创作出来的其他领域的作品,不被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再次,作品须具有外在叮表达性,即作品必须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表现出来,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必须是作者已经创作完成,能够为人所感知其存在,能够被他人阅读、欣赏和利用的作品,否则,均不是著作权的客体。最后,作品须能够被复制,即作者创作出来的作品,必须通过现有的技术手段进行有形复制,从而进行传播。
各国对著作权保护客体有不同规定,现以我国为例,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一般作品主要有以下种类:
1.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作品由文字或类似于文字的符号组成,并通过文字或符号的不同组合、排列表达作者的思想、情感。文字作品是目前最为常见的作品表达形式,如小说、剧本、教科书、诗词、散文、学术论文、日记等。
2.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创作者通过口头语言创作表达作品。如即兴的演说、祝词、授课、法庭辩论以及相声现场表演等。由于口述作品强调作品创作表现的形式是创作者在现场的言语表达,故而对于口述作品的文字记录、录音等,属于对口述作品的复制,不属于口述作品。
3.音乐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通过音符组合和曲调升降等表达创作者情感的作品。在音乐作品中,通常的表现形式为歌曲、乐曲等。
4.戏剧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通过故事情节和语言的编排,适合在舞台上进行演出的作品。著作权法中的戏剧作品特指戏剧的剧本,而不是指以舞台表演形式出现的戏剧或戏台表演。
5.舞蹈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可以通过演员的肢体语言表达出来的作品,它由连串的动作、节奏和表情组合构成。著作权法中的舞蹈作品特指对舞蹈的动作设计、构思和安排,而不是指现场舞蹈表演。
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是指运用工程和产品设计工具,根据工程和产品设计规范,设计出来的工程和产品的图纸及其说明。通俗地说,是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作为著作权法中的客体,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指的是一整套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技术文件。
7.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通过颜色和线条的组合所构成的平面和立体的、具有梅H娜的艺术作品。美术作品的范围较广,主要包括绘画、雕塑、建筑艺术、实用美术、书法、雕刻艺术作品等。
8.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是指通过一定的摄影技术拍摄而成,可以播放和复制,具有连续画面的作品。并非所有电影、电视、录像都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有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