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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的其他利用方式
    1.定义
    著作权的其他利用方式是指著作权人在许可使用和转让方式之外,依据法律规定对著作权财产权进行利用的方式,它是著作权利用的必要和有益补充。著作权其他利用方式是建立在对作品的财产权利用可以为社会和人们带来经济利益的基础之上,且随着现有知识经济建设步伐加快,作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也趋于多样化,这些都推动财产权利用向前发展,促进著作权的其他利用方式的产生和发展。
    2.分类
    (1)质押
    质押是指著作权人依法将作品的财产权出质,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到期无法履行时.债权人有权将其进行处分并获得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著作权质押是一种权利担保方式,建立的越础是作品财产权中所包含的创造性劳动具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著作权质押可以是著作权人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方式,也可以是著作权人为他人的债务提供著作权担保方式。肖著作权是共有著作权时,某一方著作权人对著作权进行质押时,须取得共有人的同意。在著作权质押设定完毕后,未获得债权人许可,著作权人不得擅自处分或行使著作权。
    (2)信托
    信托是指著作权人将处分著作权的权利委托他人进行行使,并约定获得报酬的标准和方法,受托人获得授权后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对著作权进行管理或利用。人们对产生作品和著作权利用及利用方式认识的深化推动了著作权信托制度的发展,在作品创作早期,作品的推广和利用大多由作者实施,往往仅是在作品创作完成后进行推J“,对作品和著作权的经营并没有一个完整有效的营销;随着专业的经营管理公司和团队出现,更为灵活和专业的经营管理方式将作品和著作权利用带入到了更为广泛的领域及深度,推动了著作权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开发,故而将著作权委托受托人进行管理和利用,有利于著作权利用管理的专业化和模式化。
    (3)破产财团
    破产财团是指当著作权人破产后,著作权人所拥有的财产权可以成为破产财团,通过对作品和著作权的价值分割来实现债权。破产财团通常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在大陆法系现行法律中,由于自然人不可能破产,故著作权成为破产财团的主体通常是指企业,如出版公司、软件公司和电影公司等,因为拥有大量的著作权,在公司破产时,公司拥有的这些作品的财产权就可以成为破产财团进行处分.从而实现债权人债权。
    当著作权是无形财产权时,其价值和使用价值与通常物权价值有所不同,对破产财团价值评估和认定将决定企业著作权价值的实现,故对于企业著作权领域内的破产财团而言,更应该注意财产权评估的公允性和分配程序的公正性,以防止企业著作权被低估和滥用,从而损害著作权人及相关人员的利益。
    (4)强制执行对象
    强制执行对象是指当著作权人因纠纷而对他人负有可执行之债时,著作权人所拥有的财产权可以成为执行对象供执行人执行。在著作权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著作权人所发表的作品均可以成为强制执行对象,但是对于作者没有发表的作品,鉴于对其作者人身权的尊重和财产权评估的不确定性,通常不作为强制执行对象。
    当共有著作权人负有执行义务而不履行时,对于共有著作权而言,仅在共有著作权是可分割的著作权时,其中的财产权才能成为强制执行对象,否则,应与共有著作权人进行协商,以期寻找对其中强制执行人的财产权进行执行的方式。
    3.特点
    (1)标的为财产权
    著作权其他利用方式对著作权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实现集中在著作权的财产权领域,财产权成为其他利用方式的唯一标的,对财产权价值的评估和认定,以及实现作品价值的方式都是围绕着财产权而展开。
    (2)具有多样性
    源自于财产权在不同情况和不同利用方式表现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不同,著作权人和其他人对作品财产权的实现具有不同需求,故而出现了多样性的作品财产权其他利用方式,无论是质押、信托还是破产财团,都是在不同情况下作品财产权实现的方式。
    (3)第三方参与
    在作品财产权其他利用方式中,除了著作权人和使用作品财产权的自然人或企业外,通常还应有第三方参与,如在质押中对作品财产权进行评估认定的第三方,在信托过程中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作品财产权的第三方,或实施强制执行的法院,都是第三方。在第三方的协助和职能履行下,著作权的其他利用方式才能得以实施。
    4.我国的著作权其他利用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著作权其他利用方式有一个认识过程,在2010修订之前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对著作权的其他利用方式作出规定,对著作权质押仅能在《担保法》第四章第二节“权利质押”中找到相应的规定。随着立法的深入,我国在2010年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26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该规定对著作权的质押作了明确规定,类似在《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对破产财团和强制执行作了规定,但是对于著作权信托,现行的著作权法律中没有进行规定,为扩大著作权利用的范围,更大程度地发挥著作权的财产性价值,建议今后在《著作权法》修订中增加并完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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