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取得的消极条件
1.适格著作权主体
作品是由作者创作完成,作品著作权获取与作者的身份密切相关,不适格主体即便创作完成作品,也不能获得著作权。在英联邦国家,如英国、爱尔兰和澳大利亚等国家,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了只有“合格人”才能享有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这明确了在我国著作权取得主体和享有著作权主体的身份。
2.适格作品
著作权对作者在创作作品过程中的合法智力劳动进行保护,以维护因作品创作带来的利益在社会和创作者之间合理分配,并保障社会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由于危害社会和违反公序良俗的作品给社会带来的不是进步而是退步,不是有益而是损害,那么必然导致国家和社会对这类作品进行控制,也就不会将其纳入著作权保护体系之中。故而,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必须适格,作品的创作方式、表达方式和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将侵权作品、违法作品和进行著作权保护将会损害社会利益的作品排除出著作权保护体系,有利于著作权保护体系的建设。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等规定,对不适合我国国情并不予保护的作品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