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取得的积极条件
1.作品创作完成
无论是自动取得还是注册取得著作权,作品获得著作权的前提是作品必须创作完成,即只有作品创作完成后,作者才能取得和行使著作权,从而获取相关著作权利益并对抗其他主体。作品创作完成包括全部完成和部分完成,只要作者的某一思想或某一构思已经以某种形式完整地表达出来,即使只是他全部构思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以视为作品的创作完成。‘o
2.作品具有独创性
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是作者独立完成的创作。作品的独创性不是指作品与其他作品完全不同,是前所未有的作品,而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即可。各国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规定各有不同,为保护作者的智力活动成果不受侵害和平衡作品之间的利益,通常对同一题材的两个作者独立创作出不同作品或类似作品也可以赋予著作权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在赋予独创性的上述内容的同时,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9条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择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说明在软件开发过程中,由于表达形式和手段上的局限性,出现软件的相似性不被认为是侵权,而是软件在特定条件下独创性的特定表现。
3.作品进行注册登记
对于实施注册登记原则的国家,由于取得著作权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所以作者在创作完成作品后,向相应的注册登记机构申请注册,由注册机构根据本国著作权法律法规进行审查,视情况赋予作品著作权。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国规定又各有不同,如在利比里亚、马里等国家,作品在创作完成后,进行登记后才能获得版权;在阿根廷、哥伦比亚等国家,作品创作完成后必须进行登记才能发表,才能获得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