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定许可的内容
(1)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报刊作为信息载体,人们通过阅读获取外界信息,且报刊发行的周期短,每日、每周都有发行,在作者没有特殊声明的前提下,对报刊之间信息的相互转载追究侵权意义不大,而通过对报刊之间设立法定许可,可以促进信息和知识流动,这也符合报刊创设的目的。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对报刊的法定许可作了如下规定:“作品(在报纸、期刊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对于作者没有保留声明的作品,报刊之间是可以进行法定许可转载,在转载过程中,需要标注原著作权的信息,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并向原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此外,如果转摘、摘编的是关于宗教、政治、经济的时评性文章,则属于合理使用而非法定许可。
(2)录音作品的法定许可
在技术的推动下,音乐作品作者在创作音乐过程中,往往会借鉴和使用其他作品,如果实施严格的许可制度,将会阻碍音乐作品的创作,故而在各国的著作权法律体系中,往往对录音作品规定了法定许可制度。早在20世纪初,“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就已经出现,当时的立法目的主要是防止出现唱片公司对音乐的垄断。②我国《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这表明我国对于授予法定许可的录音作品是已经合法录制的作品,表明了我国对于授予录音作品的法定许可的适用对象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并非舞台演出、即兴演讲等作品演绎形式,表明了录音作品保护的特殊性,但是“在没有著作权人声明排除的情况下”,与录音作品产生法定许可的历史原因相矛盾,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消弱录音作品法定许可的作用,从而容易导致原著作权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进行垄断,并在原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产生纠纷。
(3)播放作品和录音的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属于公众信息服务工具,通过讯号发送,传播已经出版的作品和录音,故而在合理使用前提下,可以不经原著作权人同意,这也符合作品和录音作品的传播特性。除《伯尔尼公约》中对法定许可进行了规定外,我国《著作权法》也作了类似规定,《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两条规定表明了我国对于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作品和录音作品的法定许可,但是这种法定许可并不包含播放已经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以及电视台播放已经录制为录像制品的其他作品,故而在《著作权法》第45条中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许可”;而且在适用过程中,法定许可适用对象所针对的应该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未经发表或出版的作品未包含在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法定许可播放之列。
(4)教科书编写法定许可
教科书是人类知识传承的主要工具,在教科书编写过程中,通常会引用或采集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如果一一采用授权许可方式,将会出现各种不同的作品授权许可障碍,不利于人类知识的传承,故而各国纷纷对教科书编写也赋予了法定许可。我国在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时,对教科书法定许可在第23条第1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该条文是在不损害作者发表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通过设立教科书法定许可,促进人类知识传承,从而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
(5)课件制作法定许可
现代教学技术的发展,推动了多媒体教学方式和手段向前发展,课件作为承载教师上课主要内容的工具,其制作和表达亦会援引其他作品,以丰富教师课程内容。对于这些制作课件过程中所引用作品涉及的著作权,我国在2005年通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8条规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所采取的做法是限制在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前提之下,赋予课件制作以法定许可,并在使用后支付相应报酬的形式予以明确。
为促进我国边远地域教育事业发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亦规定了类似于法定许可的农村远程教育的许可,其第9条规定为边远地域教育在取得许可前可以公告30日无异议的方式获得许可,这种许可方式一方面可以减轻边远地域教育过程中缺少资料的现状,另一方面也对原著作权人的利益进行了维护,可以说是在信息网络技术发展下,我国法定许可出现的新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