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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定许可概述
    (1)定义
    法定许可是依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不经过著作权人及其相关权利人同意,对作品进行使用,并向著作权人支付等额报酬,表明作品著作权人人身权的作品使用行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版权和邻接权法律术语词汇》将其称为“法定许可证( statuto license)”,以区别于一般“许可证”(license)即许可使用。②在法定许可下,著作权的使用许可的前提是法律有明文规定,只要是法律授权,符合法律规定的著作权使用申请就可以认为是符合法定许可的要求,从而推定申请人已经符合著作权使用条件,进而获得了使用权。
    著作权法定许可具有如下特征:一是法定许可适用由法律规定,只有当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情形、条件具备后,法定许可才有适用可能,这是法定许可与默示许可等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般许可最大的区别;二是法定许可的对象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申请人才能依据法律申请法定许可,对于作者尚未发表的作品,由于涉及作品的发表权和署名权等人身权,通常是不被列入到法定许可范围之内;三是法定许可申请人多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者,这些作为作品邻接权的申请人在演绎或传达作品时需要获取原著作权人的同意,设立法定许可可以极大简便作品在原著作权人和申请人之间的流转;四是使用法定许可的作品必须支付相应报酬,申请人在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下,对作品实施法定许可行为后,从公平角度出发,必须向原著作权人支付相应的报酬,补偿原著作权人作品的期待利益;五是法定许可双方通常发生在缔约国之间,《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对法定许可进行了规定,加入公约的缔约国通常会制定有关法定许可的制度,以完善本国的著作权制度,但是对于作了权利保留的缔约国或未加入公约的国家而言,是否适用法定许可,以及适用的范围和种类,需要根据各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具体情况确定。
    (2)法定许可制度演进
    由于法定许可是以国家特权或法令的形式允许申请人在特定情况下获取作品的使用权,故而在出现了国家和政权后,人们对作品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进行重新认识,这时法定许可的影子就已经出现,如我国古代的特许刊印,以及西方的安娜女王令,都可以认为是法定许可制度的萌芽。随着人们和社会对著作权认识的深入,自然正当的立法理念逐步影响到了著作权立法,人们逐渐认识到作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共财富,在对作品创作者劳动成果进行尊重,对其权益进行保护同时,为防止作者滥用其著作权对社会公众造成危害,有必要对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进行衡平,对作者的权利进行合理限制。
    为体现这种要求,改进以往著作权法律体系中对法定许可的欠缺,1 908年的《伯尔尼公约》柏林文本明确增加了允许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规定,并根据实际使用需求不断进行修订。在修订后的《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中对法定许可表述为:“本联盟成员国所规定的法律可以允许复制上述作品,但限于特殊情况下①,且这种复制不得危害到作品的使用也不得侵犯作者的合法利益。”也以及第13条第1款的表述:“本联盟每一成员国可以对专有权归属于该曲作者和阐作者的,被允许录制的乐曲及乐曲和歌词的保留及保留条件,在本国国内法中作出规定,但这类保留及条件的效力范围严格限制在该国国家范围内,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损害词作者、曲作者获得公正报酬的权利,限于没有友好协议情况下。”②受《伯尔尼公约》的影响,世界各国纷纷对本国著作权法中有关法定许可的内容进行完善,美国早在1 909年的版权法中就对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使用作出规定,并在1976年美国版权法中规定了五种强制许可,包括:“(1)有线转播的强制许可③;(2)公开演播和转播录音作品和制品的强制许可④;(3)制作和发行非戏剧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的强制许可⑤;(4)通过投币式自动播放机对录音作品和制品中的非戏剧音乐作品的使用的强制许可@;(5)在非商业广播中使用已公开的非戏剧音乐作品、绘画、图形和雕塑作品的强制许可⑦。”
    我国对书籍法定许可的法令出台较早,这与我国古代是崇尚王权的传统封建社会有关,对于书籍、音乐等作品的许可也往往围绕着统治阶级的需要展开,如北宋神宗继位之前,为保护九经》监本,朝廷曾下令禁止一般人随便刻印(“禁擅镌”).想要刻印的人,必须先请求国子监批准。但是直至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著作权法律体系由于诸多原因,一直没有得以建立,法定许可制度也就没有完善。我国具有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是以19 90年颁布实施的《著作权法》为代表,在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增加了五种法定许可使用的类型,并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又增加了一种“法定许可”和一种“准法定许可”,由此建立了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3)法定许可管理的意义
    法定许可的核心是通过法律形式衡平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并通过法律设定的条件允许申请人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促进作品的流转,从而实现作品的价值,并且“作品的经济价值,也只有在市场流转中才能实现和增值”山,达到知识在不同个体之间流转实现知识创新的目的。上述目的是否达成取决于法定许可管理,在国家和社会从整体层面对法定许可进行制度设计时,应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对法定许可的种类、范围和适用条件进行设计,并在申请人申请法定许可过程中,加强法定许可的过程管理,对作品使用个体行为进行管理,保护作品和著作权合理合法应用,并且通过引导和规范法定许可制度和行为,保障作品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自由流转,防止发生作品或著作权人的垄断行为,形成良性的著作权运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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