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内容
(1)公正性使用
美国学者William.F.Patry将合理使用称为一项“理性的公平正义原则”,“该规则充满公平正义观念并具有弹性而无法定义”。④L.PayPatterson等人认为,合理使用制度产生之初,即是为了解决后任作者对前任作者的著作权作品的使用问题,“由于通常只有竞争者才希望使用一部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合理使用规则也被称为公平竞争使用规则”。逼。这些观点表明了公平正义是整个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础,而对著作权公平正义管理是引导确立公平正义的首要条件。
据此,著作权公正性使用就是通过均衡保护的途径,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通过管理体制建设,将蕴含正义的法律和制度转化为现实的可操作的法律原则、标准和尺度,从而建立起创造者、传播者与使用者之间以及作品起源国与作品保护国之间的和谐关系,形成公平竞争、和谐使用的关系。
(2)平等性使用
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各种艺术表现形式作为作品的承载方式,从表现、模仿、游戏和巫术等角度对外界和人类社会自身进行了表达。此时,艺术创作活动是人类自由选择的结果,为保护其中的智力活动成果,法律对作者的每一次创作均赋予了著作权主体的身份,它表明了取得作者权利的机会均等。
从著作权法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著作权权属内容的平等性既表现在从出版者本位过渡到创作者本位的过程中,同时也表现在单一权利主体扩充为多种权利主体的过程中。从1910年的法国、1925年的英国率先立法保护表演者权开始,1936年奥地利、意大利将保护表演者扩大为保护录音制品的制作者;至1961年,罗马公约又将广播组织权与上述两种权利同等纳入保护范围。这种对于作者主体地位的扩充,表明了在著作权法中,各主体都处于独立平等地位,并依据法律对作品分别享有专有使用、授权使用、法定许可使用或合理使用的不同利益。在上述过程中,合理使用制度与其他著作权制度一起,保障和促进社会分配的平等正义,并把这种分配原则具体化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义务,从而对精神资源进行公正分配,实现了著作权平等设定和使用分配的目的。
由此,对于著作权平等使用,不仅仅包括在同等条件下读者或使用者对作品的平等使用,还应包含创作者平等地享有作品的创作自由,并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著作权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在此意义上,著作权平等使用管理原则就是从法律和制度制定角度出发,对赋予作品的平等法律地位、赋予作者平等创作作品自由.以及在同等条件下著作权主体享有的权益等内容进行管理,构建社会体系中著作权平等使用的准则。
(3)公益性使用
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本身,源于公共利益的立法考虑。美国众议院在就美国1 988年《伯尔尼公约》实施法令所作的报告中宣称:“著作权立法须作出如下考虑:除作品创作及专有权的保护期限外,国会尚须权衡公众因对个别权益的保护所付出的代价和取得的利益。宪法规定设立版权的目的在于促进思想的传播以推广知识。……版权的根本目的不在于奖励作者,而在于保障公众从作者的创作中受益。”国际唱片、音像制作联盟( 1FPI)副主席和首席法律顾问吉利恩·达维斯认为,著作权制度的创设即是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如果承认创作有价值,无论艺术、音乐、文学,还是其他作品,只要这种劳动成果能够丰富我们的生活,那么,这种创作活动就应该得到补偿”。“版权给创作者提供了手段,鼓励了他们的文化活动,满足了公共利益。”①著作权是围绕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益而展开的权利,对作者和作品相关权利的保护,可以激发作者创作作品的积极性,电能够促进作品更为广泛地被利用,从而对社会公共利益做出贡献,否则,将会适得其反。出于对社会公益的考虑,各国在规定著作权主体权益的同时,也设置了相应的权利限制条款,以防止因著作权滥用,而损害社会公益。
著作权的公益性使用就是引导在作者、作品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的使用方式,通过对作者创作作品所带来的社会利益在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规范各种著作权使用,既保障作者因创作劳动而享有的著作权主体权益,又防止著作权主体由此给社会公益造成损害,最终实现传播知识,促进文化发展的公益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