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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合理使用概述
    (1)定义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是各国著作权法律对著作权限制的一种主要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合理使用制度有不同内涵和外延。现今的著作权合理使用通常可以概括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的使用方式。
    著作权合理使用具有如下特性:一是合理使用的客体是已经发表的作晶;二是合理使用人是著作权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三是合理使用情形仅能发生在法定条件下;四是合理使用人使用作品无需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五是合理使用仅限于作品的财产权领域,不涉及作品的人身权。
    (2)合理使用制度演进
    合理使用制度始于英国判例法,从1740年到1839年,英国法官在其审判活动中创制了一系列的规则,即允许后来作者未经前任作者同意而使用其作品,初步提出了合理使用的概念;尔后,这一制度成就于美国判例法。1841年美国法官Joseph Story在审理Folsom v.Marsh -案中,集以往相关判例法规则之大成,系统阐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思想,以至后来成为美国立法的基础,并对各国著作权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oi在Joseph Story的影响和推动下,美国法院进一步深化了来自英国判例中“合理使用”的这一普通法规则。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而不加注说明、评价,只是简单的复制,不能视为合理使用(Compbell v.Scott,1842年);第二,使用他人的作品小得出于有损于原作价值或销售市场的营利动机和目的( Scott v.Stan-fore,1867年);第三,合理使用限于对他人作品材料的使用,而不能使用他人创作中的构思、风格和结构( Lawrencc v.Dana.1868年);第四,对不同的作品应有不同的合理使用要求。对于未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要严于已发表作品(即允许合理使用未发表作品,但要顾及维护作者声誉和控制作品公开出现)。1909年美国版权法修正案取消了未经允许即进行所谓“合理节略”的规则,并在1976年版权法中对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和使用范围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在现代各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已被普遍采用,以此作为对著作权的一种必要限制;各国之间缔结的公约也不例外,《伯尔尼公约>对合理使用作了总的限定,《罗马公约》则列举了合理利用邻接权的表演、录音制品及广播的四种情形。
    (3)合理使用制度管理的意义
    鉴于合理使用在著作权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有必要加强合理使用管理,以获取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通过对合理使用进行管理能够指导建立、完善国家、企业的合理使用制度,可以促进国家和企业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强化管理,确定并限制合理使用作品的范围、方式和种类,明晰作品的合理使用和侵权之间的界限,对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和判断标准进行整体设计,从而指导建立对国家或企业著作权合理分配、使用的规范,维护著作权使用的公平正义、著作权创作使用的平等、个人权利与社会公益的平衡,从而实现法律正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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