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利滥用之禁止
关于“权利滥用”原则,有学者认为其源自英美法系中衡平法的观念,但也有学者认为大陆法系的权利滥用禁止原则渊源于古罗马的自然法理念。英美衡平法的“权利滥用”观念出现的原因是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并未依据正当的方式行使,反而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为了对此种不当行使权利的方式予以处罚,衡平法于是规定权利人无法完全享受其权利。在大陆法系国家,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诚信原则的当然内容,或者说是诚信原则的反面规范,即权利之行使有违诚信原则者,是为权利滥用。“权利滥用”的实质在于权利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小适当地扩张其所享有的权利。
关于构成权利滥用的标准,各国先后一共确立过故意损害、缺乏正当利益、选择有害的方式行使权利、损害大于所取得的利益、不顾权利存在的目的、违反侵权法的一般原则等6个标准,并且呈现由主观化向客观化发展(以解决主观恶意难以证明的问题)和严格化的趋势(故意的和过失的、损害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有的学者则认为,构成权利滥用要有四个要素: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客体是社会的、国家的、集体的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主观方面是权利人存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后果的行为。关于权利滥用的分析也完全适用于商标权的滥用。所渭商标权的滥JH.是相对于商标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商标权在现代社会所具有的重要的经济意义,使得它容易被权利人不正当地加以利用,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享有商标权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可以滥用其商标权。按照制止权利滥用理论,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界限。超过正当之界限而行使权利,即为权利之滥用。而权利滥用为侵权行为之一种。
滥用权利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主要特征就在于行为人行使权利时选择了有害于他人的方式行使权利,违反了权利没定的社会目的。筵’商标权的滥用实质上是商标权的非法扩张。商标从权利的地域范围、客体和保护力度三个方面在不断地扩张,强化商标权的效力是商标法发展的合理趋势。这种趋势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合法地展开的,并非是权利滥用的结果。商标权的滥用与商标权效力的正当扩张是不能柏提并论的。比如将自己的商标使用于非核准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和服务,即超过核准商标使厢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使用商标,就不是商标的正当使用,而是一种商标权滥用行为;这种滥用行为是商标权的非法扩张,可能产生侵犯其他商标权人的商标权的情形,这就不符合商标的基本功能——保护商标对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正确区别。另外,商标权利的滥用,还表现为故意变形或组合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造成与他人的著名商标相同的效果,以便搭上著名商标的“便车”。
滥用商标权一则违背了设立商标权的法律目的,破坏了商标法律秩序;二则可能导致了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和服务的提供主体或来源的混淆,损害了消费者的合理选购商品、服务的选择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三则可能导致了商标权与商标权的形式上的冲突,产生商标权入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损害后果。对于商标权人的这些滥用商标权的行为,各国除了利用民法中的“权利滥用禁止原则”来制止外,在商标法中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