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权人的使用
在商标法领域,先使用权是指某人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当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先用人享有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的权利。与E述商标的合理使用不同,先使用权人的使用是实实在在的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先使用权的立法价值在于,保护虽然没有注册但已经在市场上有一定声誉的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实现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和先使用权人间的利益平衡。
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商标法强调在先使用人的主观状态,台湾地区“商标法”第23条规定,“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者近似之商标图样于同一或类似之商,牾,不受他人商标专用权所拘束,但以原使用的商品为限”。《日本商标法》第32条规定,“在进行注册商标申请之前,他人不是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就已经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注册商标申请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而且作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有标志已在消费者中驰名的,则该商标使用人有权在原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代表,英美两国法律中对于商标的在先使用权的保护方面也作了详细的规定。《英国商标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先于他人注册或者使用商标,在特定范围的商业活动中不间断地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害。”可见英美法系国家在对待在先使用权的保护上更注重是否存在先用的事实,但对于先用者的主观状态在法条中没有体现。法条中更加强调的是对在先使用权的保护措施。只要在他人注册之前已使用,即使他人注册成功仍可继续使用,甚至在美国的商标法中,还可以出现并存注册。《美国商标法》第2条规定,“在商业中并存合法使用而使之有权使用的商标可以准予并存注册”。产生并存注册的必要条件是,在后申请人对其商标的商业使用必须先于在先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商标申请之日,否则不存在并存注册。如果有管辖权的法院终审决定一个以上的人有权在商业中使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可由专利商标局长准予并存注册,同时规定各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方式。
就我国商标立法来说,以前对未注册的在先使用商标的权益没有详细规定,《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虽然在一定程度JJ_解决了防止抢先注册他人拥有一定声誉的在先使用商标问题,但在维护在先使用人利益方面仍然存在不足。换言之,现行的立法规定只是在一定程度E赋予了在先使用权.而并未对在先使用权的内涵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是否需要引进先使用权制度以及如何建立这种制度,值得深入研究。
从我国商标立法的现状看,对商标在先使用人的保护主要限于对他人申请注册j+丽的排除权——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也就是间接赋予了在先使用人的优先申请权。到同前为止,《商标法>并没有赋予在先使用人以类似于专利法赋予的先使用权,即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的权利。因此,当不同的生产经营者在相同或耆类似商品』二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后,如果一方率先申请注册了商标,即令该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司法实践中往往偏向于禁止没有获得商标权的当事人继续使用该商标。同时,如果在先使用人的商标已具备一定的知名度,那么可以通过行使排除他人抢先申请注册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