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认定
1.必须满足《合同法》中对于有效合同的标准
从上文论述可知,无论是从国内外判例还是商标共存协议的理论依据,商标共存协议本质上是双方或多方达成一致并愿意受其约束的合同,具有契约属性。由此,判断协议是否有效,首先要依据《合同法》中有效合同的标准对其进行评判,有效的协议首先要为一个有效的合同。
2.对公共利益损害的认定的特殊标准
在商标共存协议的案例中,对于公共利益损害评判是协议效力判定的一个特殊要件。在美国FIELDSTREAM商标共存协议案中,原告诉请法院基于消费者的公共利益判定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无效,认为共存协议会造成公众的混淆,案件结果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本案公共利益的损坏应为消费者的误购行为来源于商标混淆且误购行为对消费者产生巨大损害。商标共存协议影响不仅局限在合同双方之间而且对普通的消费者公众会构成影响,因此,针对这一特殊性,在进行商标共存协议的有效性判定时必须对该协议内容作实质性审查,评判、确认其是否具有构成混淆而导致消费者权益遭受巨大损害的事实或可能。如何评判则需要以消费者是否因为商标混淆而产生误购行为且这个误购行为对普通消费者带来了实质的损害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