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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的措施
    “法治的理想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和技术层面。”[6]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不但涉及诸多精细的技术规范,更涉及各种价值考量。结合商标权的特点,审视我国相关法律关于商标权质押融资的规定,针对现实中商标权质押融资存在的不足,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制度设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的相关立法
    “最优美的制度不是创造的而是进化的。”与许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权利质押融资制度起步较晚,相关法律制度仍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做法,促进权利质押融资尤其是商标权质押融资的发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更便利的融资渠道。
    1. 健全商标权质押融资制度
    最后,粮食是紧缺物资。随着世界人口的增长,粮食作为紧缺物资和战略资源,在未来的作用会越来越突出。世界上有的地方粮食供大于求,有的地方供小于求,美国完全可以将粮食提供给粮食短缺的国家,就算卖不出去,多出来的粮食可以作为饲料提供给乳畜业,利用乳畜来生产牛奶从而提高利润。
    2. 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登记制度
    《物权法》规定,质权自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表明我国《物权法》关于商标权质押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而非登记对抗主义。笔者认为,商标权质押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商标权质押在商标权质押合同成立时就设立,但如果没有进行登记,仅在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以体现对交易安全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就是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二)健全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的评估机制
    1. 加强银行对企业的信用记录,根据记录实行差别贷款
    在实践中,由于银行缺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价值评估的相关知识以及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不太看好,许多银行不愿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贷款。因此,银行可以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的评估,聘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人才,定期派出具有相关知识的人才评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商标权使用情况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并进行记录,分别做出数据分析。然后银行可以据此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差别贷款制度,对信用记录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多发放贷款,对信用记录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少发放贷款或者不发放贷款,实行阶梯式贷款模式,这样就可以降低银行信贷风险。
    2. 设立专门的政策性投资银行
    政策性投资银行是指由政府出面设立,以贯彻政府的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的做法,承担严格界定的政策性业务,大力发展商业金融服务,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是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政策性投资银行的做法符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或目的,其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着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工具。由于政府在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中间起着不可替代的桥梁作用,政府政策的支持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是雪中送炭。由政府出面设立政策性投资银行,可以从财政支出方面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进行支持,并通过政府的公信力提高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的信任度。政策性投资银行可以从财政方面、政府贴息、政策性鼓励与资助等方面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贷款。同时,政策性投资银行应该实施统一规范的程序,建立统一的信贷标准,健全信用评估体系,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商标权质押融资提供资金,进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成果的转化[8]。
    (三)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
    1. 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的风险预警和信息共享平台
    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是未知的,不可预估,但是可以预防。例如,银行在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时,可以要求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人保;中介机构进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时候,可以实地考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以及商标权的稳定状态等,通过这些信息对商标权质押融资的风险进行防范;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内部建立一套自己的信用担保机制,通过担保机制对企业拥有的商标权进行评估与价值分析,并在商标权质押方面进行二次分析与评估,以此提高企业的信用。同时,政府需要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中介组织之间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共同对商标权质押进行动态分析及风险预估。
    2. 健全中介组织的评估方法,构建多方参与的风险分担机构
    银行不愿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贷款的主要原因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的商标权的价值没有具体认知,而商标权的价值又依赖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的运营管理,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有很大的关系。这样,银行与企业之间彼此对商标权的价值评估差异较大[9]。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的评估方法主要有市场评估法、收益评估法、成本评估法等方法,银行可以寻找一套适用的商标权价值评估方法,对商标权的价值、归属、稳定性、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估与分析。对商标权的价值进行评估需要一个中介组织或者多方参与的机构,如金融机构、中介组织、企业之间进行协商与评估。商标权质押融资由于主要是由政府主导推动并应通过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中介组织机构参与的,风险较大。要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发展得更好,就必须构建多方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通过这种风险分担机制,商标权质押融资的风险被多方分担,风险承担主体都可把损失降低到最小。同时,科技型中小企业也要加强自身的管理,把自己的商标权的价值发挥到最大。
    (四)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专门管理机构
    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困境出现的原因之一,在于没有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在美国,为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设立了专门的小型企业局,这个管理机构主要提供贷款担保、筹集资金、保护中小企业等服务。美国的这种做法在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方面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10]。就商标权质押担保融资而言,更加需要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商标权质押的各个方面进行记录与监管,降低商标权质押的风险,便利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融资。因此,我国可借鉴美国的做法,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这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来说是必要的。我国可以通过政府设立一个专门性管理机构,这个机构要扮演一个鼓励投资、提供担保、给予优惠政策和协调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关系的角色,主要承担以下职能:负责提供贷款的担保,充当中间人角色,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度;对一些发展较快、价值较高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政策性投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出投资计划;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如减免一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保护科技型中小企业,尤其是防止不正当竞争给科技型中小企业带来的冲击。只有这样,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商标权质押进行融资才会得到进一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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