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立法现状
1995年,《担保法》在立法上首次建立了知识产权质押制度,其规定了商标专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质押;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对商标权质押登记的操作规则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权质押的相关程序;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了关于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相关通知;2007年,《物权法》规定了商标权质押的标的范围,紧接着《商标法》也做出了商标权质押的相关规定;2010年,国务院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具有自主商标权的企业可通过权利质押的方式进行贷款,拓展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推动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
尽管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商标权质押融资予以认可,但《担保法》只是明确了可以用商标权进行质押担保,《物权法》只是更详细规定了商标权质押担保的范围,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商标权质押的规定亦少之又少。我国相关法律对商标权质押融资规定的原则性,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的现实复杂性,使得科技型中小企业难以在实践中进行商标权质押融资,立法不完善也增加了商标权质押的确权风险。一般来说,质权人在质押时会要求出质人享有完整的出质权,即处分权。但是,企业在合并分立中会出现商标权遗留问题,法律没有对相关商标权质押融资制定规范流程,这对于商标权质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利的。这就需要相关法律对商标权质押标的、条件、范围、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及纠纷的解决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的资金量较大,而其在融资中用于担保的实物少之又少,且实物的价值并不能和商标权的无形价值相比,因而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利用企业拥有的自主商标权出质获取资金,是其融资的重要方式。现实经济活动中,全国有不少地区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试点,这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是很好的融资机会。目前,通过用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地区已经有很多,在全国各地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质押融资中,主要出现了“北京模式”“浦东模式”与“天津模式”。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开展商标权质押融资活动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首先,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不看好。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新型高科技产业,具有发展时间短、资金短缺、原始积累少、社会信用度低、投资与研发风险较大等特点,有些企业在研发过程中难免出现种种问题,在向银行信贷时提供的报表和数据也可能出现纰漏。因此,很多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不看好,不愿意承担风险,再加上银行对商标权质押不太了解,最终导致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状况较差。其次,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后的使用存在未知风险。近年来,我国注册商标的数量不断增多,但是真正发挥价值的并不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商标在进行质押后,只有投入使用,才能发挥更大的价值。但是,商标权自身具有有效期,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同时,商标权还会面临各种侵权,已经注册的商标也可能被申请宣告无效或者存在不正当竞争等法律风险。因此,商标权的使用存在诸多未知的风险。再次,国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没有专业的管理机构,现实中的管理更是杂乱无章,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专门的管理机构可以大大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提高中小企业银行信贷的信用,作为中间人发挥更大的作用。如美国为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政府专门设立了管理机构对中小企业的商标权质押融资进行操作与管理。遗憾的是我国在这方面却没有专门的政府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