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金额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立法层面还不够完善,难以精准认定本罪的犯罪数额。对于本罪中以“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为量刑起点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标准指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即不构成犯罪,这既未考虑到本罪存在未遂情形,同时也与《意见》中针对未遂设定的条款所冲突。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该起刑点的重点不在于本罪的成立问题,而是涉及到到在罪行成立的情况下如何区别本罪的既遂和未遂两种情况。但该观点未对未遂情况下的处罚范围进行限定,可能会有大量的小危害性未遂案件也受到相同的处罚,不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司法实践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部分衔接不畅。按照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价值倾向,在能够证实已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金额时,应当根据销售金额来计算未销售部分假冒品的货值金额。因为对于“以假充真”型销售假冒注册商品,仅销售者清楚交易产品为假货,且其实际售价接近或等同于被侵权产品的标价或市场中间价,因此以销售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通常不存在争议。但对于“知假买假”的情形,当事人在决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价格时,通常更为贴近该产品的实际市场价值,并且远远低于被侵权产品的标价或市场价值。所以将销售金额作为计算标准,更有利于真实的反映出本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也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有已经查证的销售金额,却仍旧依据被侵权产品的标价或市场价值来对本罪犯罪金额进行认定的案例也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