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的实践应用
正是由于立法上对销售金额认定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导致在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案情相似的案件,不同司法机关之间对销售金额的认定方式存在很大差异。并且由于只要有购销记录等证据,已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即可精确化。因此,对销售金额的认定分歧便往往聚焦在对未出售侵权产品的认定上。例如:20XX年X月,某个体工商户甲某被举报售卖假名牌包,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甲某购销的所有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从其仓库中查获尚未出售的假名牌包50个。鉴于此案例中,无从查证甲某的销售记录,因此只能通过计算未出售假冒商品的货值金额来认定本罪。
在实践中针对上述案例情况一般存在四种认定规则:1、侵权产品的市场价值;2、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价值;3、被侵权产品的标价;4、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其中,规则1以假冒商品的市场价值作为认定标准,但假冒商品往往价值成本很低,依照《意见》的对未遂情况的起刑标准规定,很容易因犯罪金额低而使当事人逃脱相应的刑事责任;规则2是从假冒商品会抢占被侵权产品市场份额的角度来计算金额,而市场价值又会随着商品所占市场份额上下浮动,但实际上并非所有消费者都会在不买假冒品时选择正品,因此市场份额和市场价值的变动比例具有很大不确定性,且认定的销售金额往往高于实际交易价格,对被告人不公平;规则3和规则4都属于《解释》中对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式,如前文所述,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虽未明确规定适用于本罪,但在本罪销售金额认定规则缺失的情况下,相较于前两种认定规则,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规则虽仍存在争议,但是在实践中得到了最为普遍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