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制度的内容
(一)版权的保护对象
各国的版权法都规定,版权的客体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各种作品。所谓作品,一般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造性成果。一件作品能否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版权法所要求达到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均采用“独创性”这一概念来作为作品是否受保护的实质性判断标准,既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本人独立创作的而非抄袭他人的。有关j独创性”标准的一些共同规定是:第一,对文学、艺术作品而言,其创作高度明显高于其他作品.因为在这类作品中工作者发挥创造的余地较大;第二,对使用艺术作品,若该国采用外观设计法保护的话,则外观设计法仅保护个性程度较低的实用艺术作品,而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实用艺术作品可受到著作权保护;第三,对地图、示意图、目录、通讯录等一类作品。由于作者可发挥创造性的余地较小,所以法律对其独创性的要求较低。
关于作品受保护的形式要件,大陆法系国家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关注,当作品创作完成,即可受到保护,作品固定性不是受保护的先决条件。与此相反,英美法系国家强调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作品是否固定于载体上是进行商业交易的前提条件。
从历史的角度,我们发现作品的表现方式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也正是由于新的传播技术的出现,促进了新的作品表现方式的诞生。 《安娜法令》颁布时,作品的表现方式仅限于印刷和手写方式:19世纪末叶的工业革命带来了信息传播技术的革命,摄影、电子技术的发展使得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电视作品、录音录像作品成为版权法保护的新领域;进入20世纪50年代以后,以微电子技术、生物工程、新型材料等新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使得用计算机创作出来的作儡大量涌现出来。在上述新技术的推动下,世界各国纷纷通过立法形式将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予以保护,由版权法保护计算机程序已成为国际大趋势。并且,随着科技的进步,作品的表达方式必将越来越丰富。
(二)版权的权利内容
版权的内容是指由版权法所确认或保护的作者或其他版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版权一般包括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
1.从内容上看, 《伯尔尼公约》明确规定的著作人身权仅有两项:作者身份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权。署名权是作者所享有的要求被承认是作品作者的权利,是《伯尔尼公约》所明确要求保护的著作人身权之一。包括:第一,作者有权要求他人承认对其创作的作品的作者身份.该权利具有绝对的排他性质;第二。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公开或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公开其对作品的作者身份;第三,作者可以通过形式署名权来实现其作者身份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系指作者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性,禁止他人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因为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反映,只有作者才能修改其作品,因此,任何人歪曲、篡改作品的行为就都应予以禁止。发表权是作者所享有的著作人身权中处于首位的权利,因为作者如果在创作完成后就发表作品,其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将无法实现。
2.著作财产权的基本含义是指作者享有的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作品取得报酬的权利。其内容包括:
(1)复制权。复制权是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利。
(2)发行权与出版权。发行权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传播权。一般而言,发行的目的是为了向公众提供由版权的作品复制件,发行的方式包括出租、出售、出借等行为。与发行权、复制权有密切关系的一种权利是出版权。出版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经作者同意后复制作品并予以公开。第二,为出版而进行的复制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能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
(3)演绎权、.制片权和汇编权。所谓演绎权,是指对原作改编、翻译的权利。制片权是《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一项著作财产权利,直译为“电影制片权”,但随着电视剧及录像带的发展,电视剧及录像电影的制片权也被包括在内。汇编权与演绎权密切相关;是指将他人的作品经选择后编辑成册的一种权利。
(4)表演权、朗诵权。表演权也称“上演权”或“公演权”,包括授权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公开表演和演奏其作品;授权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其作品的表演和演奏。朗诵权是与表演权密切相关的一种权利,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以任何方式采取任何手段朗诵作品的权利;第二,以各种手段公开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如发行作品朗诵的录制品;第三,公开朗诵或传播作品的翻译本的权利。
(5)播放权。主要是指作品的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将有关作品通过广播形式予以传播的权利。其内容有无线广播权、有线广播权和使用扬声器进行广播的权利。
(6)展出权。展出权是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作品的作者所享有的一项著作财产权利。
(7)追续权。其基本含义是:艺术作品被再次出售后。如果购买人转售他人的价格高于购买时支付的金额,则该作品的作者有权从此差额中分享一定比例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