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适用
根据我国2013年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利用域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之一,利用域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第一,被控侵权人取得域名权的时间期晚于控方的商标注册日;第二,被控侵权人注册的域名与控方注册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第三,被控侵权人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第四,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在利用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实务中,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完全具备上述构成要件时,有可能构成利用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控侵权人的行为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上述构成要件时,不构成利用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利用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实务中,当事人应当围绕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利用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诉辩;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诉辩的基础上,就被控侵权人是否构成利用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作出认定。在朱江与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路桥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域名权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诉辩的基础上认为:在涉案域名注册、使用之前,上海路桥公司的第854402号注册商标“山宝SHANBAO及图”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涉案域名中的“shanbao”是上述注册商标中“山宝”的音译,并且与上述注册商标中的“SHANBAO”拼写相同,涉案域名构成对上述注册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朱江长期从事域名投资活动,并且从其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的整个过程来看,主观恶意明显。综上所述,朱江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