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语境下商标近似与混淆可能性关系的厘清
有学者在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并基于语义分析的径路对商标近似作出阐释,即指注册商标与诉争商标在商品的使用类别上相似,亦或者注册商标与诉争商标在音、形、义方面具有相似性。与此同时,世界各国或地区对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存有三种不同的立法态度,即混淆可能性吸收相似性、混淆可能性内化于相似性、以相似性为基础而以混淆性为限定条件;并且,我国现行《商标法》第57条明确引入“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标准。足以证明商标近似与混淆可能性之间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以致于学理界与司法实务界时常难以明晰两者在判定商标侵权方面所能发挥的作用。
判定商标侵权不能模糊商标近似与混淆可能性间的关系,倘使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近似的核心要素,实则导致判定商标侵权的立法语义重复冗长,不符合修法的基本要求。为保证立法语义的逻辑性,应当清晰界分商标近似与混淆可能性之间的联系。“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因而,考察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有助于我们明晰商标近似在商标法中的法律地位。商标法旨在防止消费者混淆,保护商标上凝聚的商誉。可以认为,判定商标侵权应当以诉争商标是否达到混淆消费者作为最核心的判断标准,那么商标近似仅是构成商标混淆的因素之一。
因此,商标近似与混淆可能性在判定商标侵权方面应当有所区分。笔者认为,应当重新审视《商标法》第57条的立法语义,尽量将“混淆可能性”从商标近似判定过程中予以剥离,不再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近似的认定要件;质言之,在判定商标侵权问题方面应当秉持“商标近似→混淆可能性→商标侵权”的思维脉络。与此同时,判断商标近似剥离混淆可能性有助于商标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有助于缓解商标法自身逻辑与实践间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