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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立法的完善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商标侵权连带责任的立法理念完善
    通过前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的分析,立法的核心仍然是保护被侵害人的权益,虽然权利冲突是一种正常现象,但法律之间的博弈仍然需要一个明确的指导,还需要秉持不断完善的立法理念。由于网络的抽象性和权利之间永不停息的相互抗衡性,以及有些案件缺乏明确的具体实施流程,故不但要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还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均衡各方利益。例如,对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可仅片面地考虑侵权人的要求,还应结合各方面思量,从网络侵权的特殊性角度出发,考虑网络侵权的特殊性、侵权行为的错误大小和动态危害,而不是简单地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值得确信的是,通过案例得知,法官在实际判决中也是综合考虑各方要素,以此均衡各方利益,我们也应从实践中归纳经验,将现实操作因素进行全方位的思量。针对网络侵权来说,平台提供者的自身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也需要提升,这样才能较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网络新环境。同时,本行业的从业者也必须严于律己,虽然司法作为保护合法正当利益的最后一道保障,在权利受损时通过利用法律规则来规制侵权,但仍然是一种较为滞后的手段,因此要更好地调整网络交易环境,维护公平公正合理的网络交易市场,强调网络用户增强自我管理能力,提高自律性无疑是重中之重。这一做法之下就意味着平台提供者需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同时提高自身审查和阻碍侵权行为发生的技术手段,以此来完善网络交易这种新兴产物的复杂性、隐蔽性。从意识层面我们应该提高法律意识,明确侵权后果,尽可能在控制的范畴内及时采取措施来填补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商标侵权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则完善
    通过前述分析得出本法第36 条存在一定的规则模糊。为了更好地在司法实务中发挥本法的效用,要对该条款欠缺的部分进行完善。
    1.明确“有效通知”的认定
    在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中,被侵权人发送的有效通知需要具备以下几方面要件:第一,以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第二,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侵权人是该商标权人;第三,要具备侵权商品的名称、侵权商品链接等具体侵权事实,这样可防止被侵权人滥用权利,可直接清楚了解到商品用户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及对网络交易平台决定是否采取必要措施、采取何种必要措施至关重要。此外,充分的商品侵权信息的证明,对认定网络交易平台是否该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在司法实务中的作用尤为显著。
    2.设置“反通知规则”
    一般情况下,平台提供者在收到商标侵权通知后,并对此做相关必要的检查后若认为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应采取必要办法防范该行为,但实际生活中,根据本法第36 条的规定,平台提供者收到通知后不及时实施有效办法,对损失加大的部分负担连带责任。该规定产生的后果就是平台提供者为了避免承担连带责任,便对通知所指向的商铺所销售的商品的信息,不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在审查后发现不构成侵权时依旧进行删除,此做法无疑会损害商铺的合法利益。因此,我们就需要设置“反通知规则”,网络用户在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有证据证明其被采取必要措施时,同样赋予网络用户向平台提供者主张权利的机会,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从而实现网络用户受损权利的救济[16]。
    3.明确措施的必要性
    对于措施的必要性的认定,通过翻阅学习法国ADOPI 法案,我们认为采取的必要措施只要使得侵权行为没有再次发生即可。在网络商标侵权中遇到侵权人的侵权商品数量巨大或卖家被多次投诉等情况,平台提供者可以根据卖家的侵权程度、侵权次数、悔改情况等采取针对措施,比如可以采取删除侵权页面、关闭网络淘宝账号等措施,这可以避免陷入“侵权通知——删除链接——再侵权通知——再删除链接”的恶性循环中。
    首先,法律并非选择行为的唯一方式,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平台提供者在接到被侵权人的及时删除通知后,对于“及时”的理解也有所差异。因此,从更好保护权利人利益角度出发,我们在理解“及时”时可以从平台提供者收到权利人的通知时算起,要求尽量在24 小时内解决。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平台以接到通知太多等理由拖延时间、推卸责任,而且还可以避免所耗时间过长而怠于采取措施造成损害扩大。
    其次,通过判例分析得知,平台提供者收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最为有效的办法是直接删除通知中的网络侵权商品信息,此外还会通过关键词搜索,对侵权通知中提及的相关商品信息全部屏蔽,更严重的做法是对侵权网络用户进行惩罚,禁止其销售任何商品;较为勤勉的平台提供者一般会对相关信息逐一辨别,找出所有的侵权信息等,上述办法,皆有利弊。直接删除侵权信息链接的方法快速有效,直击侵权行为,且采取该办法的费用也低。禁止销售假冒产品的经营者继续在平台上进行商品交易的办法,若其实施了多次售假行为,如三次以上,此办法是相当有效的。
    最后,对行为的做出有基于利益的考量,也有自身能力的限制,平台提供者要在自身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不能为了避免承担连带责任而对新的权益造成损害。
    4.明确必要措施的限度
    被侵权人通知网络交易平台实施的必要措施,目的在于使权利恢复到最初的状态,防范侵权行为使损失免遭进一步加大。然而平台提供者为避免承担连带责任,而实施的办法可能对网络用户造成新的损害,对此法律无明晰的规定,所以我们就需明确必要措施的限度。而最高效、简便的做法就是让被侵权人提供侵权行为的范围、程度以及具体的商品信息。这一做法的原因在于被侵权人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具体的网络商标侵权行为是最清楚的,可以避免平台提供者宁错删全部不放过一个的做法,而且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认定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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