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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商标权注册取得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路径
    商标权取得制度作为商标权利产生的源泉,不仅是商标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同时也是确定商标权内容和范围、解决商标权争议的基本依据。现今商标权取得的基本模式呈现为以商标注册原则为主导,以使用原则为补充的趋势。商标权的注册取得和使用取得制度在商标法领域中分别代表了不同的法律价值,会产生不同的调整效果。
    在我国,实行的商标权取得模式是注册制。商标权的注册取得原则侧重于确保商标确权效率,旨在维护商标权的确定性及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其主要优势为:有利于快速准确地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商标权稳定性高,权利范围清晰明确、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然而,其缺陷同样十分明显,表现为容易引发商标抢注、忽视了商标使用对于商标价值形成的作用,可能导致实际获得的权利与市场的现实情况不符,造成资源浪费、容易导致对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的保护不周。
    由于商标权取得原则交织着各种利益冲突,如何处理商标“使用”与“注册”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我国历次商标法修订的核心问题。虽然我国《商标法》在商标权的取得上一直采用注册主义原则,但并不代表我国忽视和否认商标使用在商标权取得中的价值。实际上,我国商标注册需要经历申请、审查、异议、无效等一系列程序才能最终获得。在这一系列程序当中,许多规定体现出了对商标使用的考量。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商标使用尚未贯穿于商标注册程序的始终,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鉴于此,本文拟从我国商标权注册取得模式存在的问题出发,厘清商标使用在我国商标权取得模式中的作用,并提出相应的修法建议,通过强化商标使用的要求,克服我国《商标法》商标权利注册取得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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