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商标性使用判断的客观性判断——公众认知
公众认知是指社会公众对符号的心理认知,在某时某地见到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识是否会通过其识别来源。不可否认的是,心理认知是一个难以捉摸的东西,因此公众认知的判断具有模糊性。
公众认知具有相对稳定性,随着经济发展、新的宣传方式而变化。传统经济环境下,消费者通过商品或包装上显见的商标符号认定来源。但是商标使用的范围和方式在发生变化,比如企业名称、包装、装潢等都可能被纳入商标保护范围。公众的认知是动态发展的,在标识使用人长期使用中意识上逐渐扩大了对来源的认识。比如NIKE 公司为了塑造积极企业形象的标语“JUST DO IT”,经过长期使用,公众看见该标语就可以判断出该商品来自于NIKE 公司。
公众的认知水平是以整个消费者群体的认知水平为标准的,没有一个恒定的标准,需要在个案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消费对象、价格、行业习惯等因素。在普拉达有限公司诉陕西东方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商报社一案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东方源公司在广告中使用的女款手提包中有“PRADA MILANO”及其文字表述中有“PRADA”注册商标,但消费者不会将整幅广告中一小部分的标识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渠道。不仅如此,东方源公司的消费对象与PRADA 公司的消费对象只有小部分重叠。假设东方源公司经营范围是服装、箱包等方面的,广告中带有“PRADA”标志的女包是有可能激发公众对产品来源者联想的。
综上所述,社会公众认知水平的判断无法通过立法穷尽所有情形,只能由法官站在普通消费者的角度,结合被诉标志的特定根据经验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