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商标“反向混淆”侵权认定的思考路径
(一)构建商标“反向混淆”侵权认定的立法体系
在司法实践中反向混淆行为的判决结果存在差别,主要原因是我国缺少明确的法律条文,相关立法的不完善、缺陷使得司法裁判上的不公。法官在审理反向混淆案件时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加以采纳,从而存在同种案件采用不同法律条款加以判决的情形。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商标立法的法律法规,将“反向混淆”侵权进一步成文化,确立这种新型侵权形态明确的法律地位,使得裁判依据不只局限于传统混淆的认定依据。
(二)规范商标“反向混淆”侵权认定的考量因素
反向混淆侵权的认定既要以一个总体判断标准为主导,还应设定一些具体的考量因素。既要涉及传统混淆已确定混淆考量因素,还应该注意反向混淆特殊考量因素,在具体案例中结合实际情况来认定。笔者认为,反向混淆认定应该尽可能符合各项考量因素,认定反向混淆侵权时要全面衡量各方利益,加强商标权人及消费者的利益保护,规范混淆认定的考量因素,在具体审判中合理运用考量因素的界定。
(三)介入商标“反向混淆”侵权认定的辅助性措施
诉讼商标在商标反向混淆侵权认定后的判罚问题也是当务之急。笔者认为,通过简易改变商标并辅助某种标识进行区分它,在协商的基础上可明确合理的使用费依法使用商标。对于故意进行商标反向混淆侵权行为,应当排除许可规制,应对其进行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