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海外抢注的法律定性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还尚未明确商标海外抢注行为的法律性质,以致法律学界对此存在以下意见分歧。
1.属侵权行为。商标海外抢注行为是抢注者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利用法律漏洞,实施违法手段在海外抢注企业未注册商标的行为,它违反了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市场的诚信商业道德,损害了他人的在先使用权利,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将商标海外抢注认定为侵权行为需明确抢注者“恶意”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商标的地域性特征,使得商标专用权人在实践中举证证明抢注者的主观恶意是很难操作的。
2.属“隐藏行为”。我国《民法》中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该民事行为无效。从表面上看,抢注者在海外申请注册商标是完全合法的,但实际上抢注者是在利用商标取得制度中的“在先申请原则”为非法抢注行为披上合法外衣,掩盖将他人智力成果和无形资产据为己有的非法目的。根据我国《民法》规定,此种商标抢注“隐藏行为”应属无效。
3.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法学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商标海外抢注在实质上其实就是由商标注册原则——“在先申请原则”引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种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排斥限制竞争以及形成非法垄断等,我国应该将其归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加以规制。另外,由于并不是一切商标海外抢注行为都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必须在抢注者持有主观恶意且存在排挤竞争对手情形的前提下才可适用,如不以竞争为目的的职业抢注者就无需承担不正当竞争责任。
4.属合法行为。还有极少数学者认为,商标之所以会在海外被屡屡抢注,完全是因为我国企业缺乏商标防范和保护意识,对申请商标注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抢注者利用商标地域性特征抢先于海外注册并以此谋取利益无可厚非。
综上,本文认为虽然从表面上看,商标海外抢注行为只是抢注一个尚未在本国注册的商标,并无违法之处,尤其是在以“在先申请”为原则的商标注册国家更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从实质上看,抢注者若主观上持有极强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标所有人权利的行为,最终也导致一系列严重后果,则至少不应将其认定为合法行为,必须制定相应法律加以规制,当然善意抢注则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