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400电话
  • 微网小程序
  • AI电话机器人
  • 电商代运营
  • 全 部 栏 目

    企业400电话 网络优化推广 AI电话机器人 呼叫中心 网站建设 商标✡知产 微网小程序 电商运营 彩铃•短信 增值拓展业务
    商标在先申请人有存在值得保护的利益
    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商标审查期间内是否有值得保护的利益,学界众说纷云,但从“李永祥、贵阳彩艺商标事务所与黄长青、陈英、李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来看,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了商标申请人存在值得保护的申请权。法院认为:“虽然我国《商标法》及《商标实施条例》对商标申请权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商标申请权的本质看,其具备民事权利的基本特征。首先,它是民事主体在生产、经营或者服务等民事活动中对其产品或者服务是否使用商标以及同其他民事主体的产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自由。同时也意味着只有基于申请,申请人才能获得商标。其次,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即不仅可以满足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某种需求,而且还预示可以使民事主体获得某种无形财产和财产收益。因此,作为一种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它可以在平等主体之间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进行转让。因此,即使是正在申请中的商标,也享有一定的法定权益,申请人的申请权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④
    纵观世界其他各国的商标法相关规定,也在不同程度上确定了商标注册申请权是一种财产权,代表国家包括欧盟与日本等国家。《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24条就明确规定了“共同体商标申请作为财产的标的”,根据此规定,共同体商标申请权可以像其他财产权利一样被许可、转让等进行权利设置。《日本专利法》则明确规定其第33条及第34条自第4项至第7项(享受专利权)有关专利权的变动的规定,适用于商标注册申请权。而我国《商标法》虽未明确将商标注册申请权视为一种财产性权利,但是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2款中却准予商标注册申请权像其他财产性权利一样进行转让。
    为了建设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促进农村经济更加稳定健康发展,有关部门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政府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济合作组织的内部组织结构,让现代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经营模式能够更加健康、长远地发展。同时,应该始终坚持“平等互利、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充分利用不同的管理形式解决出资人、入股人和社员的利润分配问题,避免广大农民的个人利益受到侵害,逐步形成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局面。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前提下,推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更加稳定、健康地发展。

    上一篇:“不良影响”条款在微信案的适用问题
    下一篇:商标注册申请的及时公开
  • 相关文章
  • 

    © 2016-2020 巨人网络通讯 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苏ICP备15040257号-8

    商标在先申请人有存在值得保护的利益 商标,在先,申请,人有,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