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驰名商标法律反淡化保护的法律解决对策
虽然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重视反淡化理论的运用,但是在法律制度中的反淡化制度仍不完善。结合我国反淡化法律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在法律制度中明确淡化行为认定标准。笔者认为,应将《商标法》第13条第3款修改为:“驰名商标淡化行为是指未经驰名商标权人许可,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图形作为其商标、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营业招牌或网络域名,并可能损害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的侵权行为。”只有明确淡化行为认定标准,才能统一司法实践,维护驰名商标权人的利益。
其次,明确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反淡化保护。除没有经过商标局审核之外,注册驰名商标与未注册驰名商标并没有实质性的不同,但由于我国商标制度是以注册原则为根基,那么未注册驰名商标不能获得与注册驰名商标一视同仁的反淡化保护。也就是说,《商标法》在赋予未注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特权的同时应适当提高其适用标准,这样既合理地保护了未注册驰名商标,也最大限度地维持了我国商标法制度的根基。具体来看,可在“侵权人主观方面”和“存在损害后果的可能性”方面提出更高要求。比如,建议规定只有当淡化行为人具有恶意并且其行为确实损害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时才能认定为侵犯了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最后,完善淡化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第一,在《商标法》第60条增加一款以完善驰名商标权人的救济方式:“淡化行为人给驰名商标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在驰名商标人的要求下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第二,由于驰名商标淡化的特殊性,应该在《商标法》63条中增加一款:“恶意淡化驰名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的,除了法定赔偿外,还应对驰名商标权人进行100万元以上的赔偿。”惩罚性赔偿的设立无疑提高了淡化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一旦赔偿数额远远超过其侵权所获利润,淡化行为人就可能会选择放弃实施。第三,在《商标法》第67条增加一款:“恶意淡化驰名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淡化行为人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时,才能对其起到更高的警示作用,规制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