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我国商标抢注行为的具体措施
在对商标抢注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存在的原因进行系统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规制此类问题上还不够全面,稍显薄弱。因此增加商标抢注行为的规制措施是刻不容缓的。论文通过对国外相关规定的借鉴以及我国现实需要提出以下建议。
(一)增设“商标意图说明制度”
目前市场环境中商标抢注的发生更偏向于法人与其他机构(法人)之间。正是由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抢注商标后转让的情况屡屡发生,因此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商标时进行意图说明的审查是社会发展的需求也是公平正义的体现。另外对于商标注册时申请人提供审查的文件材料,应全面真实,只是粗略进行营业执照或合同审查难以明确商标注册意图。本文建议可以根据商标具体使用的情况来划分为“正在使用商标”及“将要使用商标”两个部分,具体内容可对日本相关规定进行借鉴,这样才更利于商标制度发展。
(二)提高商标转让标准
不难发现对受让方提出的第二个要求针对的是已经在商品上使用过的商标,对未被使用的商标并不存在此限制,建议可在《商标法》中增加一项条款:“商标转让方在转让商标时,若商标已在商品上投入使用,需提供商标使用证明。商标的取得后还未进行在商品或服务商的使用,需上交一份后期将要在某产品或服务中使用的样品或图形。若商标转让方递交使用困难,则拒绝其转让该商标。”通过这种方式来限制商标抢注者在抢注商标后转让尚未使用的商标来达到牟利的目的,也是减少商标抢注行为发生的重要措施。
(三)建立恶意抢注黑名单制度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信用所代表的意义越来越多,因此建立黑名单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将商标抢注提升到信用监管范围内,对于符合商标抢注行为的,一旦认定其注册商标的主观目的为恶意,限制其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再次注册商标。商标抢注黑名单制度的建设,不单单只限于信用监督强度的增加,在预防警示和惩戒方面也应当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