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证券化商标基础资产的要求
可证券化资产的标准,学界存在多种学说,如六要点说、七要点说、八要点说、九要点说。但这些学说都是紧紧围绕基础资产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这一核心来展开的,其内容都大同小异,只是对这一核心点展开描述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当然,实践经验表明,具有稳定的现金流收益,是任何种类的资产实现证券化的首要之义,商标也不例外。同时,可证券化的商标资产,也要符合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可证券化的商标资产的要求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证券化商标资产应能产生可预见和稳定的现金流
从美国成功的商标资产证券化案例来看,均是以拥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其原因在于这些商标已经具有持续稳定的质量的象征,因此获得了大量长期稳定的消费群体,能够成为稳定现金流收益的来源。例如,1993年,知名服装时尚品牌Calvin Klein将其香水商品与商标权利金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由花旗银行操作了金额为5800万美元的资产证券化。20 2003年,拥有男女时装,童装,泳装,鞋履,钟表,精品配饰,手袋,眼镜,香水,行李箱等产品的Guess集团将其14个商标许可合同中的债权性收益证券化,由Guess Royalty Finance LLC作为SPV发行了7500万美元的私募证券。21还有Arby's案、Bill Blass案、Candie's and Bongo案、BCMG Max Azria案等案例,进行证券化的品牌均是在美国或者全球范围内具有知名度的品牌。
另一方面,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也是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制要求。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年第49号)(下称“第49号文”)第3条规定22、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中23,都明确表示了监管部门的监管原则和目标,即具有稳定的现金流收益、权属关系清晰的资产是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条件,其核心理念都要求基础资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这是监管部门和资本市场参与者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形成可证券化商标资产的基本要求。
(二)可证券化商标资产的权利状态应明晰
如前述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制要求中所提到的,可证券化的资产不仅要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而且权利状态应当明确清晰。如果基础资产的权利归属主体难以确定,或者存在权利边界不清、法律状态不稳定的状况,则在证券化的过程中会出现对该资产无权处分等权利争议问题,这会直接影响到基础资产的有效转移,从而最终影响到证券化是否能够成功。所以,作为商标资产权利人,必须保证其用于证券化的商标资产的合法有效性,并承诺任何第三方都不能根据《商标法》或其他法律对此提出任何权利要求。因此,只有注册商标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而未注册商标由于权属状态不确定而无法进行资产证券化。
证监会在第49号文第24条中也作出了规定: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但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能够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根据本条的要求,基础资产应当达到权属关系清晰的标准,至少在实施资产证券化之前要达到此标准。
(三)可证券化商标资产的权利具有可转让性
在商标资产证券化的操作中,必然涉及到商标资产依法转让给特殊目的机构(SPV)实现破产隔离的问题,这就要求拟用于商标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商标资产的权利人应该对涉及的商标资产具有产权的完整性,即对该商标资产的处置具有完全独立的权利,没有受到任何限制或约束。若根据本我国《商标法》或其他法律不能自由转让的权利,是难以作为可证券化资产的。
综上,本文认为,商标资产证券化中确定基础资产,其实质就是遴选、组合或配置出符合现金流收益标准的商标资产。可证券化的商标资产应当具有如下要求:第一,商标资产在未来能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收益;第二,权属关系清晰,不存在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第三,基础资产可转让,此为证券化的操作必备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