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与姓名权、姓名商标
1.1 姓名与姓名权
在本文中,名称也是名称。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通过语言文字给每个个体起一个特定的名字来区分个体,这个名字就用来区分不同人群的个体差异。世界各民族、各地区人民的姓名由来受到历史、社会、民族等各个因素的制约。姓名不仅是户籍机关登记的公民的真实姓名,也包括了公民的艺名、笔名和化名等[1]。法律规定: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要求他人尊重的人格权的权利。
1.2 名人姓名权的特殊性
名人姓名和普通人的姓名一样,都是由有一定意义的词语构成,并且具有很高的可重复性。从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来说,名人姓名权与公众姓名权是平等的,两者都是具有排他性的人格权。但是,名人姓名权又具有他的特殊性。
(1)名人姓名权具有潜在的财产价值
姓名权的客体从民法理论上来说是一种无形的、并且与人格密切相关的利益。以吴汉东为代表的学者主张“自然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是非物质利益,但权利的行使可以转化为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利益,即名人姓名权是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结合,并不是认定是纯粹的人格利益”[2]。因为名人的姓名比普通人的姓名更具有财产性,所以可以在市场上吸引许多单位和个人争相使用名人姓名作为商标,以此扩大商品的品牌影响力,使其品牌越来越强大,获得更大的利润。
(2)名人姓名权的经济价值可借助知名度来提高
本文指的名人是指在相关领域内,通过自身的努力获得相关领域的公众认可的优秀人物。名人的知名度可以说是自己通过前期的努力而换来的一种无形财产,不言而喻,名人姓名的知名度越高,其姓名权的财产价值就越大。
(3)名人姓名权的商业化利用的保护范围有相应的限制
从立法和学理上来说,姓名是一些文字经过排列组合而形成的具有一定意义的名称。并且有一定的重复性,除了毛泽东、邓小平这样历史上受人尊敬的人物的名字,后人为了表示对历史人物的尊敬或者避免出现不良的影响外,一个人是不能独占使用某个名字的,即使是名人[3]。
1.3 姓名商标
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未对姓名商标作明确界定。但是是允许个人申请注册商标的,从而使自然人用自己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成为现可能,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说明“姓名商标”这个概念,但实际上我国商标法都是承认姓名商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