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标混淆可能性立法模式
日本的商标法在立法中已经明确了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为目标,同时也是对商标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这也是作为日本商标的第1条内容。这实际上是对商标专用权的一种保护与认可,进而达到对市场竞争中消费者的保护,防止其因为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而发生混淆,维护市场竞争公平有序发展。在日本大审法院中一般认为近似性的判断是客观的,其主要根据商标的外形、名称、意义等三个要素来作为审查的标准。是否认定达到近似性,主要根据上述的因素其中之一就可以认定,也就是说其中之一近似,其他因素即使不近似也判定其具有近似性。也就是说这种方法无需对市场的买卖情况进行考量。
日本还对上述的3个因素有轻重程度上的划分,日本大审法院十分注意比较商标的读音,只要称呼相近则认定为两个商标近似。在日本当时的司法实践中根据商标这三大要素的考量来对案件进行裁判。但是这种判定模式还是过于强调保护商标本体特征,却没有对商业信誉等进行保护。此外,日本的《商标法》中对于商标的概念指出外观的视觉传达是组成商标的基本要素,由此而生商标的名称、意义等。实际上,消费者在对一个商标识别时最先看到的是其外观结构,那么日本的司法实践并没有考虑到这种因素。
所以,日本的商标混淆可能性判定又进一步地做了改进。假如只是凭借商标符号本身以及商品的类别属性对其进行判断是不客观的,因为其没有对商标在市场买卖过程中的使用进行考量。这就将会造成法律适用的司法偏差。在日本司法实践不断改革的背景下,判定也从这种单纯的商标符号本身近似到混淆可能性的判定过渡。对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变成了商标近似的最终考量指标,同时也确立了其在判定过程中的重要地位[12]。商标的近似性认定中,日本最高裁判所在一些典型案例中没有根据三要素的判定原则,而是通过混淆的相似判断准则进行确定,还对商标的显著程度、知名度、买卖情况等多方面进行考虑,并对商标虽然有些近似但是不会产生商品来源混淆的这种情况予以排除,这就说明日本在对其判定过程中也不再只看三要素,同时考虑了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引入了混淆可能性判定要素,强调近似性作为基础,而混淆可能性才是最终的。日本的商标法也是在不断演进的过程中完善,商标法出台后的十几年间,日本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对于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审查机制、标准也发生了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