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
1.确定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理论基础
关于我国《商标法》第14条第2款是否证明我国已经采纳了淡化理论,还是在传统混淆理论的基础上建立的淡化理论,对此,我国学者和立法者们争议不断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使得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缺乏理论基础,本文建议适当引入淡化理论作为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理论基础,同时,又要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充分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例如,可以将《商标法》第13条中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修改为“容易削弱驰名商标显著性、丑化驰名商标形象的”,明确划定反淡化保护的合理界限,解决因理论基础的分歧造成的实际操作难题。
2.完善驰名商标淡化的认定标准
驰名商标淡化的认定意味着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为了更好的保护驰名商标人与其他商标权人的利益,法律需要对淡化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统一明确的规定。首先,对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对象应是具有显著性的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无论根据TDRA第2条还是世界各国的相关规定,“显著性”都是商标获得反淡化保护的一项独立要求,无论这种显著性是固有显著性还是获得显著性。其次,行为人实施了淡化的行为。法律应该明确界定淡化行为的类型,包括弱化、丑化和退化三种形式,而且要对作为淡化行为的例外将驰名商标的合理使用、对比广告、滑稽模仿、新闻报道和评论等作出明确规定,驰名商标退化进入公共领域后将不受保护,要建立合理的驰名商标退出和撤销机制,防止驰名商标的终身化。最后,淡化行为与驰名商标损害结果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美国在审理Victoria'sSecret一案中,联邦法院推翻了第六巡回法院作出的仅有精神上的联想足以构成淡化的判决,采纳了实际损害的标准,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体现了法律的平衡理念,符合商标法的立旨。建议我国在驰名商标反淡化立法上采用实际淡化的标准,充分考虑淡化行为与驰名商标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保护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