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商标合理性之法律思考
地名商标作为众多商标种类中的一类,其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的特性决定了它的受欢迎性。地名是公共资源的一种,它的出现代表着各地的风土人情、人文特征,因而产生的价值不可估量。我国地名资源诸多,若能加大其开发力度和范围,利用其所拥有的潜在价值来发展经济,则更需要关注其所涉及的的法律问题。
一、地名商标的内涵描述
地名商标是商标的一部分,顾名思义其与地名有着直接的关系,地名商标是指具有地理描述性的商标。我国的基本国情使得地名与商品或者服务连接在一起有了超越商品或服务本身的特色。
关于地名商标的法律性质,学界说法不一。例如:地名商标的法律性质可以以现实经济市场上的的消费群体的角度,并联系商标与实际商品进而判断,有的是通用名称,还有的是描述性或随意性商标,所以,笔者认为,并不能一概而论。
据前所述对地名商标的理解,对比地理标志的概念,以区分两者之主要区别。地理标志的概念重点在于显示商品的来源地区、特定质量、信誉,其中更为重要的是突出来源地区的自然环境、人文历史沉淀下来形成的标志,突出该地理的自然等特色要素。
对地理标志而言,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识别标志,同时也是一种质量标准。例如我们所常见的鄂尔多斯羊毛,这种标志不仅表现了该种商品的产地特征,也预示着该地域商品的质量上乘。
二、地名商标的合理性与显著性
地名商标的基础条件是该商标的主体与商标所标示的地名存在一定的关联,而非肆意伪造产生。关于地名商标的保护,对于注册商标中涉及地名的,原则上,商标权人并没有相关权利不允许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再次正当使用其来表示自己的商品与地名之间的关系,当然,除非另有证据表明,他人的使用目的是与经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此种情况下,则应当认定该使用行为属于明显不合法的行为,其也不当然排除我国《商标法》中所述的合理使用的范畴。
笔者认为,对地名商标的显著性的理解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商标的显著特征主要有两大类:一、固有显著特征二、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特征。地名商标的显著性应归于后者。在诸多的著作中,关于地名商标,学者均指出其保护的“弱化性”。即地名商标的显著性呈现出“弱化”的迹象。这种“弱显著性”又是由地名这种公共资源本身所决定的。也即“地名商标”属‘弱商标”。
地名商标的特殊性在其于与地理位置牵涉在一起,其超越地理位置之上的含义被定义名“第二含义”。第二含义在相当大程度上决定着地名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所以,对于什么是“第二含义”,“第二含义”又是怎么彰显地名商标的显著性特特征的。我们必须要深入加以研究。
“第二含义”对地名商标的重要性相当大,如果地名商标只能单纯地说明商品来源地区,则该地名的注册申请就是不合法的。我们知道,自身固有和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是商标具有显著性的两大途径。我们通常称前者即固有显著性为商标的“第一含义”,而后者即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则归入“第二含义”范围。台湾地区的“次要意义”,其意义同以上所述的“第二含义”。
三、地名商标保护的必要性
商标权具有知识产权的的一般特征,作为一种脑力劳动成果,它是经营者在长期生活中所创造的,伴随着经营者的宣传和介绍,其上所附加的经济利益更加显著。这种劳动也正好就是《商标法》所应该保护的内容,对通过劳动所“添加”的那部分产物享有财产权利是任何人都理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然,很多学者称地名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无论如何不能由私人所有。但是,单纯的地名并不具有经济价值,没有任何人可以单靠提出一个地名而获得所谓的经济价值。地名从地理位置演变为商标,是“添加”的结果。正是这种添加使得地名商标由公共变为私人的。经营者在这一添加的过程中赋予了地名商标的显著性特征,使得其具有了商标法中商标的特性,进而为经营者带来了经济利益,符合《商标法》中关于商标的保护。
四、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表明,我国在地名商标方面的立场、观点和做法,都存在诸多的问题。学界基于此虽进行了诸多的探讨,但对于其本身的合理性却甚少谈及,我国地名商标之路尚有很长一段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