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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名商标淡化
    一、引言
    “淡化”又称“冲淡”或者“稀释”,是一种逐渐削弱驰名商标显著性的行为。淡化对驰名商标的危害是循序渐进、不易察觉的。为了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更好的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我们应对驰名商标淡化问题进行研究,并在未来制定出适合中国发展现状的反淡化法律体系。
    二、驰名商标及驰名商标淡化理论
    (一)驰名商标的界定
    2001年我国 《商标法》法从法律层面第一次明确引入“驰名商标”的概念,国家工商局也于 2003年4月17日制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定义,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一段时间使用,在相关领域消费者中具有较高信誉、市场竞争力较强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淡化理论及其表现
    1、驰名商标淡化
    商标淡化是通过对他人商标非法的淡化使用,来影响商标权人的商标权.降低该商标的知名度。那什么是淡化呢?如该例,人们一提到“Mercedes-Benz”、“奔驰”立即会想到优质的高档汽车。假使有人擅自在服装、食品、家具等商品上注册“Mercedes-Benz”、“奔驰”商标,在经过一段时间后,人们再提到“Mercedes-Benz”、“奔驰”商标时,可能不再联想到汽车了。这对“Mercedes-Benz”、“奔驰”这个驰名商标的识别性以及商誉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而且是一种不可挽回的损失。
    2、驰名商标淡化的表现形式
    美国的《2006商标淡化修正法案》,该法案把淡化形式直接明确为两种方式:弱化(Blurring)、玷污(Tarnishment)。弱化是指使用与驰名商标相似的商标或商业名称,使消费者产生对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削弱的联想的行为。玷污是指使用与驰名商标相似的商标或商业名称,使人产生对驰名商标声誉污损的联想的行为。
    三、驰名商标反淡化
    (一)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在我国的演进
    1982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商标法》,但其并未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加以规定。1993年我国首次对《商标法》进行修改,在《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正式规定了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予以特殊保护。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并于2003年6月1日实施。经过长期的发展,逐渐形成了我国的反淡化保护法律框架。
    (二)我国对驰名商标反淡化的保护意义
    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不仅破坏了驰名商标所有权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信任关系,还令竞争领域或非竞争领域在驰名商标使用方面产生混淆,以上两者不管哪一种现状都会削弱驰名商标对公众商业的引力,更有甚者会毁损驰名商标信誉,令持有权者的无形资产贬值乃至丧失。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意义的特别之处在于,该驰名商标的所有权持有者通过大量时间与资金所获取的排他性地位的维护含有合法效益,所以其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特征。保护驰名商标的根本原因并非防止以任何形式混淆的商标,而是为了保护已获得的产权不受他人侵害。
    四、驰名商标反淡化问题及完善设想
    (一)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们一直在强调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也在不断更新以适应新的法律环境,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首先,缺乏关于显著性的规定。驰名商标所享有的权利本来就比普通商标多,应当对其认定加以限制条件,否则会产生一系列的弊端如限制竞争等。其次,对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进行判断的条文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立法上的不足导致实践中一些法院对有关问题仍然存在不同理解,以至于案件基本相同,而判决截然相反的尴尬局面频出。第三,商标混淆理论和商标淡化理论的运用仍有缺陷。我国虽然通过扩大对“误导公众”的解释引入了淡化理论,但对于哪些因素可以判断他人行为构成弱化,哪些行为可以判断他人行为构成丑化,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评判标准。
    (二)我国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完善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法律制度在认定机制、反淡化、协调权利冲突、保护力度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剖析这些不足并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议是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我们可从以下几点入手,以保护驰名商标:1、健全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2、细化对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规定;3、将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进一步量化。为了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更好的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应不断研究驰名商标淡化问题,并在未来制定出适合中国发展现状的反淡化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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